申请办理招标投标公证,申请人应首先填写公证申请表,并在申请表上签字或盖章。招标投标公证申请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招标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务、出生日期、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等;(2)申请公证的事项;(3)向公证处提交的材料的名称、份数;(4)提出申请的时间;(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申请人应同时向公证处提交下列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人身份证明,如系受委托招标的,还须提交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具有承办招标活动资格的证明材料: 2申请人的个人身份证件,如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而是代理人,则还须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有关主管部门对该招标项目的批准文件; 4拟就的招标公告(通知)或招标邀请函; 5招标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6招标文件(主要包括招标说明书、投标人须知、招标项目技术、投标书格式、投标保证文件、合同条件等); 7如需对投标人进行预审,则须提交对投标人资格进行预审的文件; 8评标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上述第1、2、3项所列材料必须在提出申请时提交,其余各项所列材料,如在提出公证申请时已准备完毕,应一并提交;如尚未准备完毕,可以在提出申请或公证处决定受理之后陆续提交,但最迟应在投标开始前提交完毕。此外,公证人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申请人亦应提交。 公证人员对招标单位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决定受理。招标公证申请受理的条件为:(1)申请人是招标方或受托招标方;(2)该项招标投标公证属于本公证处管辖;(3)前面所述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中第1、2、3项所列材料基本齐全。决定受理后,公证处应将受理通知单发给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代表人应在受理通知单回执上签名。受理通知单上应写明申请人的姓名、申请公证事项、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受理日期及承办人。申请人在收到受理通知单后,需按规定标准向公证处交纳公证费。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将不予受理。申请人在接到公证处不予受理的决定后,如对该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不受理的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公证处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受理复议的司法行政机关需在收到申请书的二个月中做出决定,如申请人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维持原不受理决定的复议决定仍不服,可在接到复议决定后的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证处不受理的决定。 公证处对招标单位的公证申请决定受理后,公证人员应就该公证申请的有关问题向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需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1谈话日期、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单位、证件名称及编号、联系电话等); 2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 3招标工作准备情况和标底编制、审核情况; 4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5公证人员认为需要询问的其他情况; 谈话笔录制作完毕后应交申请人核对,并让申请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笔录中如有遗漏或有误之处,申请人可以进行补充或修改,但需在补充或修改处盖章或按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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