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履约后付款问题,一直是一个老大难问题。目前可以说在大部分地区存在合同款被延误现象,供应商叫苦不迭,纷纷向政府采购活动的执行者集中采购机构反映,而后者只有协调的能力,没有强制执行权,采购人会以种种借口搪塞,采购中心左右为难,工作被动。本来购买东西付款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为什么经过集中采购这个环节以后却出现了款项被人为延误的现象呢?合同履约得不到准确执行究竟是谁之过,值得深究。
延误原因
资金不到位的“带病采购”现象严重。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采购资金到位审核与付款结算工作,采购人申报采购计划时首先必须资金到位,监管部门才能下达采购计划,而实际运行中,监管部门难以严格把关,“漏风”现象严重。一是难脱人情网、领导网束缚。一般说来,采购人有自行购买的原始欲望,达不到目的时,往往会利用应急采购的幌子,与供应商达成某种共识,变相达到自主采购的初衷,我们可以看到大部分申报到采购机构进行采购的项目无一例外地都冠以“十万火急”的标签,采购人想借此扰乱办理程序,达到浑水摸鱼的目标。二是监管部门一票否决权,在现实社会中难以实现。采购资金的把关是保证合同付款的重要环节,没钱就不能买东西,这是规律,然而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政治治理环境还是人治大于法制的,以言代法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监管部门难以发挥“蚂蚁撼大树”的精神,行政行为的系统性、一贯性、周密性、良性反馈制、遵纪守法性等都有较大折扣,从体制上来说监管部门不可能做到一票否决。三是面对众多的采购人与采购需求,监管部门有限的人手难以应对繁重的采购资金审核任务,有时采购时限紧迫,上面压力大,只能睁一眼闭一眼,责任心不高,默许了“带病采购”行为。
缺乏采购预算资金,名目繁多的行政支出行为挤占了采购资金。年度采购预算不能编制,甚至季度、月度采购计划也不能列出,采购需求仅凭领导人的即兴发挥与浪漫情怀随机得出,工作中普遍存在计划混乱、随心所欲现象。即使采购监管部门能够把关,采购资金已到位并存入采购专用帐户后,在采购结束到合同付款履约时间范围内,采购单位为了支付临时性的行政开支项目,采购资金就有可能被挪作它用,供应商的合同款支付当然就遥遥无期了,采购部门无从或无力监督,致使合同款履行失去基础与保障。
财政会计核算中心报帐制制约了付款效率的提高。目前普遍实行的预算单位会计核算中心报帐制,确实规范了各单位的财务行为,有利于财政支出的宏观控制,然而在集中支出与非采购支出项目并行,甚至后者大于前者的情况下,财政系统忽视了对政府采购行为付款时效机制建立的探索,不能紧跟时代步伐,仍然停留在传统的报帐体系层面。总体上说来,政府采购是规范财政支出的重大举措,财政支出行为应纳入政府采购的大范围中,为此要针对广大供应商群体付款的及时性、随机性、有效执行性等方面的新情况,有针对性地开拓新的工作机制,不能一成不变地要求单位按月初、月底时限进行报帐,中标合同的履约也要列入单位报帐序列中,使得中标人在固定报帐时限段与报帐单位可能出现的人为因素(如签字领导出差、会计情绪化操作、资金权重大小)综合交错作用下,正常的付款要求被推诿,饱受不公正待遇。
供应商的维权意识与维权实际效果低下,合同要约失去制约力。政府采购的需求方是各级机关、团体与事业单位,“老练的”或者“聪明的”供应商与机关打交道很有一套,一般不会得罪他们。因为供应商知道,在目前政府采购工作运行的初始阶段,采购单位对采购事项的许多方面内容是有决定权的,如采购人有权对标书、评分办法中关键条款进行选定,这些条款在某种程度上能左右中标结果,合同履约过程中工作协调以及至关重要的验收环节,都显示出采购人地位的特殊,综合这些权重,供应商更不能得罪采购人了,另外供应商还不断追求着商业声誉以及项目的示范带动效应,这些软指标很多情况下都是由采购人说了算,因此一般来说,供应商遇到合同款被延误问题时,往往是忍气吞声;同时也深知机关办事效率不高,人际关系复杂,与其翻脸甚至投诉,还不如采取拉关系、套近乎方式来得实际有效,“软的一套”比“硬来”似乎效果更佳,由此很少有人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利的,这也从反面助长了采购人不及时付款的嚣张气焰。有些供应商即使拿起维权之剑,但会考虑到合同金额较小,犯不着大动干戈,仅是轻描淡写地威胁一下而已,有的供应商维权渠道不规范,想通过市长、书记热线反映问题,或者干脆直接给领导写信,惹来领导重视而做出倾向性的批示,往往比法院处理更为有效。处理机构调控手段与权力执行滞后、办事效率不高、没有强制执行力,自然在处理付款延误投诉问题时就达不到理想的效果,令人心灰意冷,中标人合同款的最终取得只能等待“上帝之手”的眷顾了。从中可以看出,合同要约似乎只能对供应商提出要求,要约双方地位的不对称,影响的是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稳步发展。
解决方案
采购预算资金执行到位,专款专用。当地政府要像重视招商引资、市场经济建设那样关注政府采购事业,出台相应政策,强化采购预算编制程序与步骤,设立采购专用帐户,每年财政一次性拨入已经审核过的采购预算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采购款项任何时候也不得挪作它用,仅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付款业务,从源头上保证采购资金足额到位。建立稽查预警制度、动态管理制度,采购金额拨付情况要及时联线在采购计划审核部门的微机上,便于随时查阅资金流动档案,发现预算单位采购资金紧缺,就要发出预警通知,根据采购预算额的大小,规定时限筹措补足,或向财政申请拨款。政府采购计划审批部门根据动态管理数据,认真严肃把好采购计划申报审核关,采购资金缺位者一律不得采购,硬性规定是一条红线,不能因为领导、事务急等因素而有所改变,维护政府采购的严肃性,借助采购预算与预算资金平台,为供应商构建资金即付的保障体制与终端防线。
建立相应制度,改革财政支出方式,减少人为因素,提高付款时效。打破财政报帐制约定俗成的集中式支付方式,针对会计核算中心人员结构情况,实行差别式的管理模式,人员富余的部门,可以设立专门力量负责政府采购合同款拨付事务,纳入政府采购大服务体系中,改革付款报帐制度。政府采购是在监管部门监督下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执行的活动,中标结果是由随机抽取的评委根据评分办法评定的,具有客观公正效果与法律效应,因此政府采购项目完全可以脱离采购单位的报帐手续,改由供应商直接办理,不必再履行采购单位领导与经办人签字手续,这样一来就可以排除签字等待期与人为因素的影响,凭借采购单位申请采购时签字盖章的“项目申请采购表”、正式合同、采购中心签署的付款申请、监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等相关纸质材料,直接到财政会计核算中心办理拨付业务。有些会计核算中心人员力量严重不足,可以探讨改革途径,比较成熟与可行的方案就是把采购预算资金一次性划入银行帐户,供应商凭上述手续直接去银行付款,减少中间环节,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共享银行相对便捷的电子政务系统,动态掌握采购资金拨付情况,利用第三人来实施繁重的付款工作,一方面银行能得到相当量的资金汇集,另一方面也能缓解财政部门人员力量的不足,达到双赢效果,因此只要周密地设计策划好此项系统工作,付款办事效率将会大幅度提高。
处理非本级财政管理单位采购事项要有理有据。非本级财政支付部门实行委托采购时,采购中心要与之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就相关事项事先约定,特别要针对采购资金到位情况、合同要约的界定、履约验收标准与程序、付款方式方法等事务做出明确约定,防止疏漏,避免采购执行机构工作被动,管理起来无凭无据。采购预算金额到位与采购部门出具付款手续是处理委托代理业务工作的重中之重,两者落实到位就能保证委托项目规范操作,确保供应商付款高效有序,能够有效防止委托机构利用“采购中心”牌子,做出一些“挂羊头卖狗肉”的事情。
采购工作追求规模效应,减少重复零星采购,提高付款效率。政府采购的集中规模效应,一方面可以降低采购成本,提升充分竞争率,另一方面也能为付款效率的提高创造基本条件,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询价采购追求的单项最低价中标原则,使得某些采购项目出现很多中标供应商,后期势必要应付许多简单重复的付款事项,这也是采购付款单位、财政报帐机构以及采购部门比较头痛的问题。零星重复采购项目的单项最低价可能为单位节省了几个钱,但它的代价却是对政府采购规模效应的抛弃,直接导致供应商市场的萎缩,对此采购机构要审时度势,用适量的总包代替零星采购。虽然从表象来看,总包项目中个别物品可能高于市场价,但总价会远远低于社会平均价,能达到了政府采购追求的效果,采购人根本不必要过分挑剔。通过总包方式可以减少大量的合同付款手续,减少付款机构的工作量,无形中提高了付款时效。
采购当事人提高思想认识是解决付款难的根本措施。付款不及时被延误,表面上看似乎不是什么大事,但深远的影响可能是供应商对本地采购市场失去信心,当地政府部门信誉受损,采购人有时会采取极端措施来应对,如以提高投标报价作为合同款被拖延的经济补偿。软环境确实是看不见的东西,但其内涵十分丰富,是对当地政治、经济、社会文明程度、文化水平、市民素质的全方位体现,是市场竞争力的多角度展示,政府采购作为政府对外的形象与窗口,一旦在买物付款天经地义的程序上打了败战,于情于理都难以说得过去,因此采购机构、采购人一定要保持一个清醒头脑,从大局着眼,重视诚信建设,提高思想认识。市场行为追求的是平等主体间的诚信对等关系,互利互惠是基本准则,供应商为采购人带来优质服务与便利的同时,采购人就应该按合同要求,忠实履行诚信原则,要认识到无理拖延付款行为是可耻的。采购合同付款时的准时、足额与便捷,是任何一个中标人追求的理想境界,同时也是采购人与采购机构努力实现的目标,因此采购人行为要纳入制度控制范围,促使其尊重采购预算管理与专款专用制度;采购部门也要积极探索出有利于便捷付款的新方式方法,要敢为人先,勇于实践,不落窠臼,全力找寻解决合同款被拖延病症的灵丹妙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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