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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推荐]没被责令重新招标≠没错
(2006/9/1 9:53:45  )
  “哎,招标文件,我们究竟该以正文的规定为标准,还是以附表的说明为依据?前后矛盾,结果还是我们的错,太让人失望了!”近日,某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在投诉被驳回后,愤然表示,不想再参与政府采购了。这是怎么回事?

  
据介绍,受有关部门委托,6月16日,×市招标中心就其所需电子政务试点工程(二期)系统进行公开招标。6月18日至7月8日为发售标书时间。7月17日上午,开标活动如期举行。下午4时,评标结果出来后,某科技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便就招标文件中“投标总价”问题向招标中心的项目负责人进行质疑:“招标文件明明规定了‘投标总价是软件、硬件以及相关费用的总和’,评标时,你们怎么可以把没有可比性的两个价格进行比较呢?”而招标中心的项目负责人则不屑地说:“我们在招标文件附件里已经规定得清清楚楚,你们没看明白是你们自己的事情!”质疑无果后,该项目经理随即向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而投诉最终又被驳回了。
 
  一次采购何以就伤透了供应商的心?“没有责令重新招标主要是考虑到采购项目已经在执行以及重新招标所带来的成本,招标中心标书制作中的问题却不容忽视。”受理此起投诉的负责人如是说。

 
 投标总价规定不明确

  据了解,在此次采购中,招标文件第六条“产品要求”描述了对软件产品和硬件产品的要求,第八条第2款又规定了“投标人应在投标书中的投标报价单中标明本标项提供产品的单价和总价,投标总价是软件、硬件以及相关费用的总和”,但招标文件附件三《×市电子政务试点工程(二期)系统项目评分标准》的“项目”和“投标总价分值”却标明为“软件价格”为30分,没有把硬件价格及其相关费用纳入评分范围。因此,在评分时评委是把投诉人的投标总价作为单一的软件价格与其他厂商进行比较。
 
  财政部门在受理此起投诉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和“招标文件附件三”,认为“招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应当是指软件价格,并不包含硬件”而对此项投诉不予支持。
 
  “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不能因为可以逃脱一次‘追究’,就认为没错。附件作为正文的说明与补充,还是理应与正文保持一致。不是每个投标人都熟悉政府采购所有法条,招标中能避免的问题还是应该尽量去避免。否则不仅会让投标人无所适从,还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也很难让投标人心服口服。”业内专家指出,实践中,一些招标中心认为的“标书制作很简单,找个样本删删改改即可”显然行不通,标书的制作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最终的采购结果。 

  
投标保证金设置不合法

  在此次投诉中,投诉人投诉的另一投诉事由是:招标文件关于保证金标准的规定不合法。据悉,在此次采购中,招标公告公布的采购人预算金额是150万元。而招标文件规定,投标商在开标前应向招标方交纳80000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这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之规定不符。
 
  但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监管部门认为,此项目发售标书的时间是6月18日至7月8日,开标时间为7月17日,投诉人没有在质疑有效期内对此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和第四款的规定而不予受理。

  业内专家提醒,作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仅要熟悉标书制作,熟知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也是最基本的要求,投标保证金设置出了问题,“投诉人没在质疑有效期内提出质疑”让招标中心“幸免于罚”,但政府采购却因此付出了更大的代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不能只能停留在有没有被处罚上,熟知业务知识,打造优质的服务品牌才是生存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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