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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方须知
(2006/8/31 8:45:22 )
A 招标文件说明
1. 招标文件的构成
1.1 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设备及服务、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1) 投标邀请
(2) 招标设备一览表
(3) 投标方须知
(4) 购销合同
(5) 投标文件格式
2. 招标文件的修改
2.1 招标文件的修改书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投标方有约束力。
B 投标文件的编写
3. 要求
3.1 投标方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 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 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 以使其投标文件对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4. 投标文件组成
4.1 投标文件包括下列部分:
(1) 投标书、投标报价一览表、分项一览表(格式略)
(2) 投标资格证明文件(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及其它相关证件)。
(3) 公司与制造商代理协议和授权书。
(4) 公司有关技术资料及客户反馈意见。
(5) 投标方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并将投标文件装订成册, 在册面上填写“投标文件资料清单”。
4.2 投标方可对本招标文件 “招标设备一览表”中所列的所有设备进行投标,也可 只对其中一项或几项设备投标, 但不得将一项中的内容拆开投标。
4.3 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须打印并由投标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署。
2. 除投标方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中不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写。
3. 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4.4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投标方应准备正本和副本各一份,用信封分别把正本和副本密封,并在封面上注 明“正本和副本”字样,然后一起放入招标文件袋中,再密封招标文件袋。一旦正 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2. 每一密封信封上注明何时之前不准启封。
3.投标文件由专人送交,投标方应将投标文件按6.1-6.2中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后,并按投标注明的时间和地址送至招标方。
4.5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所有投标文件都必须按招标方在投标邀请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至招标方。投标文件从投标截止之时起,标书有效期为30天。
4.6 迟交的投标文件
招标方将拒绝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投标文件。
5. 投标方保证金
5.1 投标方保证金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
5.2 投标方应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于投标截止之日前交至指定处。
5.3 投标保证金应以银行支票或现金形式提交。投标设备的保证金额依据招标文件的指定。
5.4 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5.5 未中标的投标方的保证金,在定标后5日内予以退还(无息)。
5.6 中标的投标方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方签订合同并履约后5日内退还(无息)。
C 开标和评标
6. 开标
6.1 招标方按投标邀请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6.2 开标时,投标方须由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有授权书)参加, 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否则,视为自动弃权。
7. 评标委员会
7.1 招标方将根据招标采购设备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其成员由技术、经贸、 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和政府采购办代表、采购单位代表等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比较。
8. 评标原则和方法
8.1 评委会按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对待所有投标方。
8.2 评委会审查投标文件是否一一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
8.3 评标时依据投标商品的价格、 技术性能、交货期、付款条件、售后服务、资信及履约能力和其他优惠条件等,选择中标方。
9. 其它注意事项
9.1 评标是招标工作的重要环节,评标工作在评委会内独立进行。
9.2 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招标方有权向投标方质疑,请投标方澄清其投标内容。投标方有责任按照招标方通知的时间、地点指派专人进行答疑和澄清。
9.3 在开标、投标期间,投标人不得向评委询问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评标结果的活动。
9.4 评委会不向落标方解释落标原因,不退还投标文件。
9.5 根据投标和评标情况,招标结果可能是一次定标,也不排除再次竞争的可能性。
D 授予合同
10. 定标原则
10.1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评标,择优定标。
10.2 本次招标,合同将授予符合招标的要求,并且报价最合理,能提供最佳服务的投标者。
11. 中标通知和签订合同
11.1 评标结束后,由招标方签发《中标通知书》。
11.2 中标方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购买方签定合同。中标方未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购买方签定合同,招标方不再退还投标保证金。
11.3 招标文件、中标方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经济合同的依据。
12. 授予合同时变更数量的权力
12.1 招标方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投标设备一览表”中规定的设备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
13. 中标服务费
13.1 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中标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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