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FIDIC条款,承包商的权利有:
1、索赔权 索赔是承包商弥补损失、赢取利润的重要手段之一。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应用指南》(以下简称《应用指南》)第6.4款规定:任何情况下,如因工程师未曾或不能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发出承包商所需要的图纸或作出相应的指示,致使工程误期或费用增加,则工程师在与雇主和承包商进行必要的协商后,应(1)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的权力;(2)增加相应的费用。
第12.2款规定:“如果工程师认为承包商遇到的现场气候条件以外的外界障碍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地预见的,在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后,允许承包商延长工期以及在合价格上增加额外费用。”
第17.1款规定:“工程师向承包商提供进行工程放线的基本资料。如果因工程师提供的数据不准确而招致修改,则其费用可从雇主处得到补偿。”
第20.3规定:“承包商有责任修复由雇主风险引起的损坏,但修复费用可从雇主处得到补偿。”
第40.1款规定:“如果暂时停工不是属于下列情况所引起:(1)在合同中另有规定者;(2)由于承包商一方某种违约或违反合同引起的或由他负责的必要的停工;(3)由于现场条件导致的必要的停工;(4)为工程的合理施工或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必要的停工(不包括因工程师或雇主的任何行动或过失或由雇主风险引起的暂停),则承包商不对暂时停工负责。
这种情况下,工程师在与雇主和承包商进行适当的协商后,应作出如下的规定:(1)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的权力;(2)在合同价格中增加由此类暂时停工引起的承包商支出费用款额。”
第42.2款规定:“如果由于雇主方面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给予承包商现场占有权而导致承包商延误工期和(或)付出费用,则承包商有权获得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
第60.10款规定:“在临时付款证书送交雇主后28天之内,或最终付款书送交雇主后56天之内,雇主必须向承包商付款。如果雇主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则承包商有权索要逾期付款利息。”
2、额外费用不承担权 《应用指南》第36.4款规定:“工程师可能要求承包商进行规范规定以外的检验。如果检验不能表明承包商的工作有缺陷,那么承包商不承担检验费用。”
第38.2款规定:“由于后来才发现问题,工程师可以要求对已覆盖的工程剥露并进行检查和检验。如果查明施工符合合同要求,则承包商不承担此笔费用。”
第49.5款规定:“承担疏竣工程的承包商在工程移交证书中规定的日期之后不负责补全缺陷。”
第50.1款规定:“在保修期限内,如果出现缺陷,承包商可按工程师指示进行调查。如果证明责任不属于承包商,则承包商不承担调查费用。”
3、指定分包商不接受权 《应用指南》第59.2款规定:“雇主或工程师不应要求承包商或认为承包商有任何义务去雇用承包商有理由反对雇用的任何指定的分包商,或去雇用任何拒绝按下述规定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指定的分包商:(1)有关分包合同涉及的工作、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是服务的问题,指定的分包商可以按照此合同条款免除他自己对雇主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指定分包商还应在上述义务和责任方面以及由之引起的或是与此相关联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费用方面,或是与任何未能履行上述责任引起的,或是与此相关连的方面,保护和保障承包商;(2)指定的分包商应保护并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由分包商、其代理人、工人和服务人员的任何疏忽造成的损失,以及免于承担分包商及其所属上述人员对承包商为实施合同所提供的任何临时工程的任何误用造成的损失,以及免于承担上述的一切索赔。”
4、雇主风险和特殊风险不承担权 《应用指南》第20.4款对雇主风险规定了明确的定义:“雇主风险是指:(1)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外敌入侵;(2)叛乱、政治变革、暴动、或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3)由于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毒气爆炸,或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核成分的其他危险性能所引起的离子辐射性污染;(4)以音速或超音飞行的收音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5)暴乱、骚乱或混或,但对于完全局限在承包商或其他分包商雇用人员中间且是由于从事本工程由于从事本工程而引起的此类事件除外;(6)由于雇主使用或占用合同规定提供给他的以外的任何永久工程的区段或部分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害;(7)因工程设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坏,而这类设计又不是由承包商提供或由承包商负责的;(8)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通常无法预测和防范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
关于特殊风险,FIDIC条款规定的定义如下:(1)上款的第(1)、(3)、(4)及第(5)段定义的风险;(2)上款的第(2)段所定义的、在工程所在国的有关风险。此外,第65.4款中还规定:“不论何时何地发生任何因地雷、炸弹、爆破筒、手榴弹或是其他炮弹、导弹、弹药或战争用爆炸物的爆炸或冲击波引起的破坏、损害、人身伤亡,均应视为上述特殊风险的后果。”
5、终止合同权 《应用指南》第69.1款规定:“在发生以下事件时,承包商有权根据合同终止其受雇(1)雇主在规定的应付款时间期满后28天之内,未能按工程师的任何证书向承包商支付应支付的款额。(2)干涉、阻挠或拒绝为颁发任何支付证书所需要的批准;(3)破产,或作为一家公司宣告停业清理,但此清理不是基于重建或合并计划的目的;(4)通知承包商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或由于经济混乱,使他不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这一终止在发出通知后14天生效。”
第69.3款规定:“如果发生上述终止,雇主除应向承包商支付应付款项外,还应支付承包商由于该终止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或由其后果造成的对承包商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而发生的金额,还应包括对承包利润损失的补偿。”
6、对义务的例外情况不承担责任权 《应用指南》第22.2款关于“承包商的义务例外”规定如下:(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永久使用或占有土地;(2)雇主在任何土地上、越过该土地、在该土地之下、之内或穿过期间实施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3)按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财产的损害;(4)由雇主、雇主的代理人、雇员或不是该承包商雇用的其他承包商的任何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死亡或操作或财产的损失或损害,为此或与此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费用,或者是当承包商、其雇员或代理也对这类操作或损害负有部分责任时,应公平合理地考虑到与雇主、其雇员或代理人,或其他承包商对该项损伤项目所负责任程度相应的那一部分损伤或损害。第22.3款规定,“凡是可归于例外情况者,雇主应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第三方可能向他提任何索赔。”
7、要求价格调整和价格调值权 FIDIC条款针对履约期间因价格涨落或当地政府颁发后继法规导致工程费用发生变化,规定可对合同价进行调整和调值。《应用指南》第70.1款规定:“应根据劳务费和(或)材料费或影响工程施工费用的任何其它事项的费用涨落对合同价格予以增加或扣除相应的金额。”“尤其是在通货膨胀和货币兑换率不稳定的时期,为了雇主的利益,特别是对于长期合同来说,雇主不应要求投标者做不带有调整规定的固定价格的报价。至少在工程施工所在国不要这样做。”
第70.2款规定:“如果在呈递合同投标截止日期前的28天以后,在工程方式或预计施工的所在国中,国家和州(省)的任何法规、法令或其他法律或规章,或任何地方或其他合法机构的法规细则发生的变更,或由于任何上述州(省)的法规、法令、政令、法律、规章或细则等的采用,使得承包商在实施合同中发生了除第70.1款规定以外的费用的增加或减少,此类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工程师与雇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之后确定,并加入合同价格或从中扣除。”扣除情况仅在物价或工资下跌时才会出现。在实践中,下跌现象几乎没有。
第70.2款注解中还规定:“对于长期合同,应允许价格调值。”关于工程变更的费用调整,《应用指南》第51.1款规定:“承包商没有义务实施任何不能用承包商目前使用的或计划使用的工程设备实施的工程。”该款注解中提及:“如果需要增加工程,就要涉及将承包商的主要设备运到或送回现场,这时则有理由将此作为一项新合同,而不应作为原合同的变更。”第52.3款规定:“如果工程变更导致费用增加或减少超过原始合同价15%时,承包商可要求对其应收款额予以调整。”
8、要求给予汇率保值权 《应用指南》第72.1款规定:“如果合同规定将全部或部分款额以一种或几种外币支付给承包商,则此项支付不应受上述指定的一种或几种外币与工程施工据国货币之间的汇率变化的影响。”
第72.2款规定:“如果雇主已要求投标书以单一货币报价,但用一种以上的货币支付,且承包商也已声明他要求支付的另一种或几种货币的比例或款额,则适用于计算该比例或款额的一种或多种汇率应为合同投标书递交结止日期前28天的当日,由预定工程施工所在国中央银行决定的通行汇率,并由雇主在标书递交之前通知承包商或在标书中予以规定。其兑换的比率在合同期间应固定为在投标期间雇主向投标商通报的比率。”
9、特定情况下的单独验收和竣工检验权 《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第28.2款规定:“如果工程师没有在承包商要求之后指定检验时间,或未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参加检验,承包商应有权在工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着手进行检验。该检验应被视为是在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并且检验结果应被认为是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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