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注册通行证
QQ客服:
414978843
157239972
用 户 名:
密码:
名人名家
技术创新
专业展会
森林旅游
项目成果
招标采购
求职招聘
服务频道
站内导航
报纸下载
本站搜索:
供求信息
产品大全
企业大全
原木报价
木地板报价
会员产品报价
全国各大市场报价
林业动态
项目推介
林业百科
技术创新
政策法规
企业家风采
森林公园
自然保护区
旅游知识
旅游线路
招聘信息
个人简历
人才信息
苗木
种子
原木
木器
人造板
竹木
地板
锯材
木家具
木制品
竹藤
纸浆
造纸
配料
配件
机械设备
园林
花卉
林化
林果
林特
您好! 请
注册
或
登录本站
您的位置:
首页
>> 招标采购
招标采购
招标搜索
关键字:
所属地区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四川
甘肃
青海
新疆
宁夏
香港
澳门
台湾
跨省
亚洲
欧洲
非洲
北美洲
南美洲
大洋洲
加勒比
中美洲
工程服务
实物设备
不限
一周以内
二周以内
一个月以内
三个月以内
半年以内
一年以内
招标公告
中标公示
相关资讯
发布招标公告
管理招标公告
发布中标公示
管理中标公示
投标人串通投标
(2006/8/24 9:50:39 )
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包括两种情况:投标人相互之间进行串通和投标人与招标人进行串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况在实践中经常发生,串通投标的行为表现如:各个投标人之间彼此达成协议,轮流获取中标等。串通投标的行为限制了竞争,使招标徒具形式。因此,《招标投标法》第32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由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资金大多来源与国家投资或者来源于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的贷款,所以实践中除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获取合同外,在某些情况下,还存在着投标人与招标人彼此间进行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一方面会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会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招标投标法》第32条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某些情况下,投标人为了获取中标,甚至采取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行贿受贿既是一种腐败行为,同时也造成了平等竞争基础的消失,不利于评标的客观进行。投标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罚款。对于串通投标的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招标人、投标人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所谓“应当”,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仅享有在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决定具体罚款数额的自由裁量权,而无决定是否处以罚款的自由裁量权,只要行为人有前述违法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就应当对其处以罚款。
(2)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是由行政主体实施的将行政违法行为人的部分或者全部违法收入、物品或者其他非法占有的财物收归国家所有的处罚方式。没收可以视情节轻重而决定部分或者全部没收。没收的物品,除应当予以销毁及存档备查外,均应上交国库或交由法定专管机关处理。
根据本条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违法行为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前提是,行为人因实施前述违法行为获取了非法利益。
(3)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取消投标资格属于行为罚,即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行为人某种行为能力或者资格的处罚措施,有时也称为能力罚。依照本条规定,投标人有前述违法行为的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取消其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从违法行为所使用的手段等方面进行判断。被取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够参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投标人因此丧失的投标资格仅限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人能否参加非强制招标项目的投标,应无疑问。指定的期限过后,应当恢复被取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参与强制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4)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吊销串通投标的投标人的营业执照。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通过取消投标人一定期限内参与强制招标项目投标资格尚不足以实现制裁的目的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就需要从根本上取消行为人的行为能力。与取消投标人一定期限的投标资格相比,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更为严厉,它是对投标人从事经营活动资格的取消。
(5)追究刑事责任。串通投标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单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应的刑罚。
(6)赔偿损失。因串通投标造成他人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损失仅指财产损失而不包括精神损害。所谓精神损害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到损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由于在投标活动中,受害人因串通投标遭受的损失多为财产损失,而有包括精神损失,所以损害赔偿的范围应限定在财产损害的赔偿内。
另外,这里所说的财产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如因串通招标导致中标无效后重新进行招标的成本;也包括间接损失,如因为某些投标人串通投标而丧失中标机会的损失、获取该项目的预期收益的损失等。串通投标的行为不属于违约行为,而应当属于侵权行为,因此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受“合理预见规则”的限制。
最后,依照本条规定,损害赔偿的对象为因串通投标而遭受损害的招标人、串通投标以外的其他投标人。
承担上述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以及投标人、投标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前述法律责任,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进行违法行为的故意,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目的、性质等有充分的认识或理解。构成前述法律责任,无需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只要行为人在客观上具有前述违法行为并在主观上具有过错,行为人就应承担法律责任。
[推荐给好友]
打印本页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意见反馈
|
支付方式
|
帮助信息
版权所有:
福建大世界企业集团 © 2003-2018 工作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8;30到下午17;30) 闽ICP备12016890号
E-mail:service@chinaforestry.net 传真:0086-591-83568281 电话:0086-591-83568282 83568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