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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2006/8/24 9:36:10 )
所谓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法律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强制性的不利后果。
法律责任一般包括如下构成要件: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
主体即责任主体,指违法行为主体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主体有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关单位对招标投标活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任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单位或个人;
过错,指承担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在《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中,有的以行为人具有过错为必要条件,有的并不以行为人具有过错为必要条件;
违法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招标投标法》专设法律责任一章,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了统一规定。
损害事实,即受到的损失或伤害的事实,包括人身的、财产的、精神的损失和伤害。《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大多不以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后果为必要条件。
因果关系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不以损害后果为构成要件的法律责任形式中,在确定责任的构成时,也不存在对因果关系的认定。
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民事违法行为人依法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亦即由民法规定对民事违法行为人依法采取的一种以恢复被损害的权利为目的并与一定的民事制裁措施相联系的国家强制形式;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而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刑事责任,指由刑法规定的,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人适用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刑事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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