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装饰装修行业招投标中,个别企业运用先以低价夺标,而后在合同订立和施工中通过其他手段迫使投资方增加工程款项的“钓鱼”手段获取工程项目的现象越来越多,使得最终争议重重。
投诉案例
2004年8月,江西省德兴市某部门新建办公大楼完工,申请对其装饰装修工程进行招标,由于采购申请人的时间要求较紧,经批准,政府采购中心决定采用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经资格预审,南岛设计装饰工程公司、深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广美设计装饰工程公司四家入围并取回招标文件,其中江亚集团实力雄厚、资金充足,其知名度、美誉度和获奖次数是最突出的,为其他三家望尘莫及。开标后,四家投标价分别为南岛设计96万元、深晶建筑82万元、江亚集团80万元、广美设计60万元,最终广美公司以最低价中标。
投诉焦点
工程完工两个月后,江亚集团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出投诉,认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以及《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广美公司投标价格低于项目成本价,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要求广美公司赔偿损失。2、广美公司在中标后,其与采购人新订立的后续工程资金高于原中标价金额的10%,根据《政府采购法》之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要求政府采购中心对新增附属工程重新组织招标。
各方回应
广美公司认为,自己报出的投标价并未低于成本,并提出了相关资料证据证明,因此并不存在以低于成本价中标,更谈不上赔偿。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在广美设计装饰工程公司完工后,其后续附加工程资金确实高于原中标金额的10%,但考虑到所增附加工程琐碎和配套性以及政府采购招标的成本效益原则,决定采用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仍由广美公司承揽附属工程。
案情分析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接到江亚集团的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并提出了相关的处理意见。
首先,本次某部门办公大楼的装饰装修工程招标于2004年8月17日进行,而江亚集团提起投诉的时间为2005年6月2日,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以及五十五条之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江亚集团未按法定程序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质疑,因此驳回江亚集团的该项投诉请求。
其次,经查实,广美公司的中标价略高于招标项目的有效成本,但在实施工程的过程中,擅自变更设计要求、降低材料质量,使得采购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此,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最终决定由广美公司赔偿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并取消其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再次,广美公司与采购人新订立的附属工程合同资金为25万元,远远超过了原中标金额的10%,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九条规定,额外添购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因此,由政府采购中心对所增附属工程重新组织招标事宜。
编后: 在实际的装饰装修工程招标中,这种以低价夺标而后擅自变更合同,捞取附加工程的“钓鱼工程”很多,政府采购中心只有正确编制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标底、科学设计评标方法、加强后续监督、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办事,才能真正遏制“钓鱼”现象,实现政府采购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规范装饰装修工程招投标市场交易行为,确保运行机制健康有序的发展,并且坚持美观、经济、实用的原则,最终发挥应有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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