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委托该市政府采购中心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医疗保险管理软件,谈判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成交供应商,有A、B、C、D4家供应商参加谈判,经资格审核和多轮谈判,4家供应商均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各项资质、技术及商务要求。最后进行最终报价,各家报价分别是: A—78万元,B—72万元,C—72万元,D—63万元。谈判小组按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了评审打分,打分的结果是,供应商A89.52分,供应商B63.25分,供应商C68.63分,供应商D74.52分。报价最高的供应商A以高出第二名15分的最高分成为第一成交候选人,采购人当即表示满意,并以书面形式确定其为成交人。
为何最高报价能堂而皇之地成为成交人呢?笔者通过细致的调查,终于发现了其中的“猫腻”——
评定方法背离竞争原则 此次采购的评分细则规定,价格分满分为30分,取所有投标供应商报价平均数为基准报价,基准报价得30分,具体投标供应商报价高于基准报价的,每高出1个百分点扣0.15分,低于基准报价的,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1分。这一评分方法严重违背了《政府采购法》关于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下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规定,根本不能体现竞争原则。《政府采购法》第38条规定,采购人应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而本次采购的价格分评定采用全体平均报价法,而且规定高出平均报价1%仅扣0.15分,这一规定不仅不鼓励竞争,甚至可以理解为鼓励供应商报高价,根据我们测算,在其他评分因素结果及其他投标供应商报价不变的情况下,按照此价格分评定方法计算,投标供应商A报价即使高到288万元(是次高报价的4倍、是最低报价的4.57倍)仍能成为第一成交候选人。
评委的自由裁量权太大 在总分100分,评分细则规定由评委酌情打分的总分值竟然高达30分,与价格分相等。这样的评分细则显然给了评委极大的“自由发挥”的空间,也为采购人操纵评审结果埋下了伏笔。
采购人评委代表的倾向性 投标供应商A与采购人一直有长期合作关系和业务往来。采购人的现有设备均有投标供应商A提供,二者关系一直很融洽。5个评委中有4个评委给投标供应商A的打分均在90分以下,采购人代表作为评委之一,却给投标供应商A打了98.5分,除价格分扣1.5分外,其余项目均给满分。与此同时,这个评委给其它3个投标供应商的打分都低于5个评委的平均分。
根据上面的调查情况,我们头脑中隐约形成这样一个概念,这次采购的评分细则是采购人专门为投标供应商A量身定制的,无论是价格分的计算方法,还是规定评委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都有利于投标供应商A。价格分的评定方法使得报价无论高低,对总分都几乎难以产生影响,即使价格高报或低报20%,也只会产生2~3分的差距;而评委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则给采购人评委留下更大的“调整余地”。因此我们有理由怀疑,采购人和投标供应商A在采购之前已经达成了契约。庆幸的是这一采购结果最终并没得到财政部门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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