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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交易市场开业技术条件
  文号:WB/T 1015-2000  发布单位:国家国内贸易局  适用地区:全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木材交易市场的分类原则,提出了开业所需的各项技术条件,包括木材市场的内部管理、经营环境、经营活动和经营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申请开业和已开业的以现货交易为主的木材交易市场以及其他生产资料现货交易市场中的木材交易部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44-1995 原木检验

GB/T 4897-1992 刨花板

GB/T 5849-1999 细木工板

GB/T 7911-1999 热固性树脂浸渍纸高压装饰层积板(HPL)

GB 9670-1996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GB/T 9846.7-1988 胶合板 普通胶合板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GB/T 12626.5-1990 硬质纤维板 产品的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GB/T 13010-1991 刨切单板

GB/T 15036.1-1994 实木地板块 一般规定

GB/T 15102-1994 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

GB/T 15104-1994 装饰单板贴面人造板

GB/T 15105.1-1994 模压刨花板制品 家具类

GB/T 16734-1997 中国主要木材名称

GB 50034-1992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规范

GBJ 16-19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48-1988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LY/T 1069-1992 锯材气干工艺规程

LY/T 1184-1995 橡胶木锯材

LY/T 1351-1999 指接材

SBJ 09-1995 物资仓库设计规范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木材 timber

本标准所述木材包括:原木、竹材、锯材、人造板和以木竹为原料的其它加工产品。

3.2 木材交易市场 timber trading market

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木材现货交易为主要交易形式,具有管理机构、管理制度、管理功能和服务功能的,为买卖双方提供木材现货交易的场所。

木材交易市场应具备为进入交易市场的买卖双方提供信息、通讯、展示等服务的功能;具备公平、公正、公开交易的监督功能;以及提供物流、加工和交易结算的功能。

3.3 经营环境 the working environment of market

满足交易双方需要的营业场所、附属设施、营销设施及相关设施等构成的空间。

3.4 木材经销商 timber seller

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交易能力的木材生产、经销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3.5 交易单元 marketing unit

在木材交易市场中,每个经销商租用或占用的经营活动场所。

3.6 顾客 customer

以购买者身份进入木材交易市场,并参与交易市场各项活动的用户。

 

4 木材交易市场规模的划分

木材交易市场规模按营业面积、年交易额或年交易量划分为大、中、小三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表1。


5 经营环境技术条件

5.1 木材交易市场应设在交通方便、靠近城市公路干线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
5.2 停车场
大、中型木材交易市场应建立停车场或停车库并应符合消防的有关规定。
5.3 货场出入口
货场出入口应符合SBJ09-1995中5.6.3.1和5.6.3.2的规定。
5.4 设施
木材交易市场应配备与交易方式和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下列要求。
5.4.1 运输、装卸设施
5.4.1.1 木材交易市场应根据所交易木材的特性和交易需要,配备相应的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运输设施的选择应根据木材交易的位置、木材种类、性质及其他要求确定。
5.4.1.2 木材交易市场应根据货场吞吐量,配置相应的龙门吊、汽车吊、叉车等装卸、托运、搬运和加工设备,以满足进、销、调、存和加工配送的需求。
5.4.2 通讯、信息公告设施
5.4.2.1 木材交易市场应设有足够有效的通讯设施,保证交易市场和外界的信息交流。
5.4.2.2 木材交易市场应设立信息公告设施,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所必须的市场信息服务。
大型木材交易市场应设立电子信息屏幕(LED)和计算机内部管理系统,为买卖双方提供市场行情。
5.4.3 质量检测设施
设有质量检验机构的木材交易市场,应按照所交易木材质量检测需要配备相应的设施,并按照相应规范进行保养、管理和使用。
5.4.4 计量设施
木材交易市场应配备相应的计量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5.4.5 安全监控设施
木材交易市场应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设置防火、防盗、监控等安全设施,并由专人使用和维护。
5.4.6 卫生设施
木材交易市场交易厅应按GB9670-1996中2.1和2.2.1-2.2.5的规定设立卫生设施。
5.5 交易厅
5.5.1 标识
交易厅应在入口醒目的位置设置标识,标出整个交易厅、货场的布局和相应的介绍,以及交易须知。标识应规范、醒目、易懂,一目了然,交易须知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
5.5.2通道
木材交易市场的水平和垂直通道应能保证顺畅通行、疏散和消防安全。
5.5.2.1水平通道
交易厅的水平和垂直通道应该做到流线通畅,避免死角,应符合以下要求:
a)通道中应设立标识,,指示顾客和经销商;
b)水平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GBJ48-1998中3.2.8的规定。
5.5.2.2垂直通道
多层的木材交易市场的垂直通道和相应设施(如楼梯、货用电梯、客用电梯或自动扶梯等),应该结构合理、分布均匀、美观实用,起到引导的作用。垂直通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楼梯的净宽度应符合GBJ48-1998中3.1.6的规定;
b) 多层的木材交易市场厅层与层之间应设有斜坡,以便于货物的运输;
c) 多层木材交易市场应设客用电梯或自动扶梯,自动扶梯应符合GBJ48-1998中3.1.8的规定。
5.5.3顶棚
顶棚应根据木材交易市场的整体环境风格和经销商及顾客人流导向的要求,确定其色彩、造型、装饰材料和工艺,并综合考虑照明、灯具、通风、消防、音响等设施及结构形式。
5.5.4墙面
墙面设计应与陈列、展示、宣传设施和照明统一考虑,以充分显示商品。
5.5.5地面
地面应满足交易市场功能的要求,做到平整、防滑、耐磨、防重压、不起尘和便于清洗。
5.6仓贮
5.6.1木材交易市场中仓储设施面积在整个市场中的比例应符合SBG09-1995中5.1.3的规定。库房应该做到阴凉、干燥通风良好。
5.6.2仓贮设施的平面布置应符合SBJ09 -1995中5.2的规定。
5.6.3 木材交易市场道路及货场的技术要求应符合SBJ09的规定。
5.6.4 库房的建筑设计应符合SBJ09的规定。
5.6.5 木材市场交易单元中可存储少量的木材,存储面积不得超过交易单元总面积的四分之一;交易单元建筑设计条件应不低于库房建筑设计要计要求,同时不影响交易厅的美观、清洁和整体布局。
5.7 照明
5.7.1 概述
5.7.1.1木材交易市场内照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交易厅内的照度和亮度分布应符合GBJ48-1988中5.3.6的规定;
b) 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应符合GBJ48-1988中5.3.10的规定。
5.7.1.2货场和交通道路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GB50034-1992中3.2.6的规定。
5.8 消防安全技术条件
5.8.1 木材的火灾危险类别为丙类。木材交易市场应配有1名专职人员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并建立兼职消防队伍。
5.8.2 交易厅消防技术条件
5.8.2.1交易厅的消防和疏条件应符合GBJ48-1988的规定。
5.8.2.2交易厅应按GBJ16-1987中的有关规定设置消防栓、灭火器、自动报警或喷洒等消防设施。
5.8.3木材交易市场露天、半露天木材堆场与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J16-1987中4.7.2的规定。
5.8.4货场的消防要求应符合SBJ09的规定。
5.8.5电气
5.8.5.1木材交易市场交易厅电气要求应符合GBJ16的规定。
5.8.5.2材交易市场仓贮存、包装、运输和检验标记技术要求,木材经销商管理要求等内容。
6 经营管理技术条件

木材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技术包括:营销管理要求,检验人员管理要求,商品检验(验收)技术要求,木材贮存、包装、运输和检验标记技术要求,木材经销商管理要求等内容。
6.1 营销管理要求
61.1木材交易市场应能对买卖双方签署合同的合理性起等三方公正地位的监督作用。
6.1.2木材交易市场应建立售后服务制度,应设立专门的投诉机构或设专人负责用户的投诉,并将这一内容明示给用户。
6.1.3木材交易市场应与木材经销商签订协议,对所交易的商品类别、品种、质量要求、费用、各种售后服务等内容,以及销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明确的规定,并明示给顾客。
6.1.4木材交易市场必须设有专门管理机构对木材经销商进行管理,根据制定的进场标准,对申请进入的木材经销商进行审查,并建立档案,加强管理。
6.2 检验人员技术要求
6.2.1 木材交易市场必须具有对木材质量和数量的检验能力和监督能力,应拥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或兼职木材检验人员。小型木材交易市场应拥有2-3名木材检验人员;中型木材交易市场应拥有4-5名木材检验人员;大型木材交易市场应拥有8-10名木材检验人员。木材交易市场中的业务、财务、检验、合同审查、消防安全等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6.2.2木材检验人员应是国家主管部门或中国木材流通协会培训的执业技能人员。木材交易市场中的业务、财务、检验、合同审查、消防安全等管理人员必须过培训,持证上岗。
6.3 商品检验(验收)的技术要求
6.3.1木材交易市场应建立木材验货机构,其技术能力的考核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具备建立木材验货机构的交易市场,必须具备提供第三方公正验货服务的能力。
6.3.2木材交易市场对木材的数量检尺、质量检验及品种、规格、技术性能、试验(验收)方法、试验(验收)标准、规则以及标记等必须分别执行相应的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6.4 木材贮存、包装、运输和技术要求
6.4.1木材交易市场中交易的木材应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进行贮存、包装、运输和打印标记。
6.4.2 原木归楞要求
6.4.2.1 按树种分归,用户指定树种除外。
6.4.2.2 按长级分归。
6.4.2.3 按径级并归,根据市场销售需要,可划分径级段分归。
6.4.2.4 按等级并归,但可按用户需求分等归楞。
6.4.2.5 按用途或用户需要分归。
6.4.3 原木楞场管理
6.4.3.1 楞堆要有安全坡度,断面一头齐,大头朝向一致,楞间无散材,楞堆要设楞脚。
6.4.3.2 楞间距离:1.5-2。
6.4.3.3 楞高:长级不足4的不超过4,长级自4以上的一般不超过8。
6.4.3.4 合理规划楞区,排列楞堆,固定楞位。
6.4.3.5 以楞为库,按楞设卡,入、出库原木要逐根检验,帐货相符,树种、尺寸、等级准确,号印齐全、清晰。
6.4.4原木检验标记应符合GB/T 144-1995中3.4的规定。
6.4.5未经烘干的锯材应按LY/T 1069的规定建立场地和码放。
6.4.6贵重原木及锯材应按LY/T 1184的规定进行运输与贮存。
6.4.7刨花板的标志、包装、运输应符合GB/T4897的规定。
6.4.8细木工板的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应符合GB/T5849的规定。
6.4.9装饰板的包装、运输、贮存应符合GB/T7911的规定。
6.4.10胶合板的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应符合GB/T9846.7的规定。
6.4.11纤维板的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应符合GB/12626.5的规定。
6.4.12刨切单板的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应符合GB/T 13010的规定。
6.4.13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和装饰单板贴面人造板的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应符合GB/T15102的规定和GB/T15104的规定。
6.4.14木制家具的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应符合GB/T15105。1的规定。
6.4.15指接材包装、贮存应符合LY/T1351的规定。
6.4.16实木地板运输和贮存应符合GB/T15036.1-1994中7.3的规定。
6.5木材经销商管理要求
6.5.1木材经销商必须遵守《森林》等有关法规。
6.5.2木材经销商须遵守《产品质量法》、《计量法》,并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木材质量、数量检验标准进行检验和销售,不得经销假冒伪劣产品。
6.5.3进入木材交易市场经营的木材经销商除必须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外,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木材商品知识和木材检尺、检验等方面的能力。
6.5.4木材经销商销售木材时,必须按照《价格法》明码标价,标明产地、生产厂家和木材树种名称。木材的树种名称必须使用国家标准名称或国内外通用的商品名称。使用商品名称时,国内材必须按GB/T16734的规定,注明树种的中文学名;进口材必须注明英文或外文商品名称。 附加说明:
为整顿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创造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保证质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了GB/T 19000-ISO9000族国家标准和林业、建筑等行业标准的有关内容,考虑到我国木材交易市场现状及发展,提出了木材交易市场开业应达到的基本技术条件,包括木材交易市场的内部管理、经营环境、经营活动和经营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本标准是木材交易市场应达到的起点标准,是管理部门对木材交易市场进行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本标准由国家国内贸易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木材流通协会、国家国内贸易局科技质量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光前、郝丽华、林夏萍、尚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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