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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深化国有森工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发布单位:福建省林业厅  适用地区:福建省
我省林业经过 40多年的艰苦创业,已形成了营林业、木竹采运业、林产品加工业、多种经营业、森林旅游业等全面发展的产业体系。全省有林地面积 1.0456亿亩,森林覆盖率 5 7. 3%,竹林面积。 1021万亩、均居全国首位。人工周材林成林面积居全国前列。年产商品木材、毛竹居全国第二位,人造板、松香产量均居全国第三位。全省 现有国有森工企业550家,资产总额51亿元,在职职工52000人,离退休职工26400人。长期以来,国有森工企业为推动山区经济发展、培植税源、安置城乡劳力、道治建设、科技示范等方面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建设资金,是我省培育发展林业支柱产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木材市场的放开和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施,我省国有森工企业长期积累下未的体制性、结构性的深层次矛盾逐步显露出来。由于林业政企不分、可伐资源枯竭、市场供需矛盾加深、企业冗员多、资产负债率高、社会负担重等,导致企业经济效益低下、亏损面逐年扩大,严重影响了企业发展。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国有森工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实现国有森工企业三年改革.与摆脱困境的目标任务,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的林业经济体制。现就深化国有森工企业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深化国有森工企业改革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加快国有森工企业改革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紧紧围绕提高国有森工企业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这个中心,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全心全意依靠职工搞好企业,积极稳妥地推进政企分开和产权制度改革、。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企业运行机制,促进我省林业经济持续、稳定、高效、健康发展。
改革的目标是:经过二年的努力,大多数国有森工企业完成改制工作,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政企全面分开,形成产权多元化格局。做到培育形成一批龙头企业,稳妥转产一批资源依托型企业,放开搞活小型企业, 使我省国有森工企业逐步摆脱困境。
二、抓大放小,分类指导,提高国有森工企业的整体素质
国有森工企业改革,应在政企分开的前提下,大股探索,勇于创新,打破单一的全民所有制的观念。遵循“抓大放小”的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一厂(场)一策,通过改革、改组、改造和强管理,从根本上提高国有森工企业的整体经济实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一)推进资产重组,搞好搞活大中型国有森工企业
鼓励有实力的国有森工优势企业通过联合兼并。收购控股、资产重组等方式组建企业集团,走资源培育和加工经营相结合的道路,实现企业间的优势互补。对一些资产和经营状况比较好的,资源较为丰富的国有森工企业,可结合本地区的买际情况,打破现行的管理体制,通过资产重组、强强联合形成一批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的龙头企业,组建林权(以福人、永林为龙头)、林纸。林化三大集团和邵武、建团、尤溪、连城四个“小巨人”企业。对兼并劣势企业的,积极争取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二)因地因企制宜,放开搞活国有森工小型企业
国有森工小型企业的改革应采取多种形式。改革的形式要根据企业的资产企业的资产状况、经营现状和职工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灵活选择改制形式,可以采取公司制,也可以采取股份合作制;可以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租赁经营,也可以联合、兼并、转让、出售。
1.对经营较为稳定、产品有市场和具有发展潜力的国有森工企业,鼓励整体改制为内部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
2.对整体改制条件不成熟的国有森工企业,可以部分车间或附属生产、加工、服务型单位为基础,进行生产和经营要素重组,实行“一企两制”或“一企多制”,走先分立重组,后改制的道路,为整体改制创造条件。
3.对债务包袱沉重,但具有一定优势的国有森工企业,应积极争取列入被兼并计划,接受优势企业兼并;受外部条件,暂不具备兼并条件的企业可采取契约托管形式,将其委托给优企业经营管理。
4.对资不抵债,没有市场前景的国有森工企业,可以按规定规范破产或予以停业清算。
三、扩大开放,内引外联,加快国有森工企业的转产、转制
国有森工企业的改革与发展要充分 发发挥现有的土地、设备、林木等资源优势,盘活资产存量,通过引进资金、技术、设备,挖掘优势资源,寻找国有森工企业新一轮创业的增长点。各级各部门应多方面创造条件,简化项目审批手续,实行优惠政策,鼓励出口创汇,为林业招商引资创造宽松条件,推动国有森工企业的发展。 (一)鼓励国有森工企业大胆引进外资、内资进行嫁接改造,可以“整株”嫁接,也可以“分枝”嫁接。创造条件争取利用外资、内资兴办工业原料林基地和引进先进技术与设备切实提高森工企业科技含量,增强企业整体实力。
(二)充分利用闽台地缘相似和林业土地、林木资源丰富的优势,抓住台商投资农业的机遇,发展闽台林业合作,积极引进台湾高优林果品种以及先进的林业技术和管理经验等,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兴办闽台林业合作项目。
(三)鼓励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积极参与国有森工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对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森工企业改革的,积极帮助争取享受相关政策。
四、充分挖掘潜力,妥善安置、分流企业职工
各级党委、政府应把国有森工企业作为整个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通知》(闽委发[1998]9号)要求,遵循“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原则,做好国有森工企业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同时鼓励国有森工企业挖掘自身潜力,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
(一)鼓励国有森工企业采取租赁、联营、购买集体山林等方法,创办企业基地,培育后备资源,安置企业富人员。
(二)妥善安置离退休职工。改制前的离退体职工由改制企业接收并负责管理。改制前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障费以及离退休养老、医疗保险费用,在营业外支出确有困难的,经财政、国资部门批准,可从企业净资产变现中扣除。对改制前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费用,应按闽按[1988]69号文规定参保,参保后其职工1988年以前的连续工龄可视同为缴费年限,补缴基数按闽政办[1999]62号文件执行,允许从企业的净资产变现中一次性提足。其医疗保险按我省有关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政策执行。
(三)鼓励国有森工企业的职工投资、投劳开发利用荒山、荒地。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支持职工大力发展自营经济,多渠道增加职工收入,分流企业富余职工,对职工自费开发荒山、荒地的,企业要在资金上给予扶持;鼓励职工购买和承包现有经济林、竹林(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用材林),独户或联户建立家庭林场和股份合作制林场。
五、促进和深化国有森工企业改革的几项政策
(一)国有森工企业改革应用足、用好、用活国有企业改革的各项优惠政策。凡中央、省委、省政府出台的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各项政策,原则上也适用于国有森工企业;凡支持国有森工企业的政策,改制后的企业原则上仍可继续执行。对国有森工企业改制中发生资产评估、出资验证、工商登记、地籍和房产变登记等收费,要按照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计价费[1998]077号、省政府闽政[1998]1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施兼并、破产和改制成股份合作制的国有森工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对优势企业兼并亏损企业的,按亏损企业1998年当年帐面亏损额的30%补助给优势企业,以弥补被兼并企业亏损额或增加优势企业国家资本金;
2.对亏损企业改制成产权多元化的股份制或股份俣作制企业的,按其1998年度帐面亏损额的50%予以补助,以弥补亏损额或增加企业国家资本金。
3.对依法破产的国有预算内企业,应按照国发[1997]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切实;安置好破产企业的职工,同级财政也要尽力支持,帮助解决职工安置中的困难。
(三)对国有森工企业分流富余人员,需要解除或终止与职工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依照《劳动法》及《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原则上由企业自行负担,企业负担确有困难的,可由企业向同级再就业办、当地再就业办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再就业基金和当地社会筹集的再就业基金支付确有困难的,上级财政、林业部门可适当予以补助。
(四)对直接以森林资源为依托的国有森工企业,因天然林禁伐而形成的企业富余人员,要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做出妥善安排。(1)向保护森林资源转移的人员,要合理确定管护人员的编制。所需编制应从林业系统现有事业编制中调整解决,管护经费经批准可纳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2)向造林转移,营造公益林的投资由国家和地方安排的造林补助费中解决,营造商品林的投资争取列入林业项目贷款解决,人员工资列入造林和经营成本;(3)向多种经营转移,利用林区非木质资源,鼓励职工大力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以及发展水电业、采矿业、森林旅游业等,所需资金可以从林业项目贴息贷款中予以支持。
(五)实行股份合作制和有限责任公司改造的企业,职工应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按当地分流国有企业职工的补偿标准从国有净资产中划出一块作为职工个人在新企业的股份。也可以鼓励一部分职工自愿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并按照闽发[1998]9号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也可经职工自愿将依法领取的安置费作为职工集资资金组建新的经济实体。
(六)国有森工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的,可以按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九五”期间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上交所得税实行财政返还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税政[1997]84号)执行。
国家森工企业改革所需要的各项资金原则上由企业负担,企业负担,企业负担确有困难的,不足部分由各级林业、财政部门分级负担,其中:省属企业由省级负担;市(地) 、县(市、区)属企业,省级负担三分之一,其余由市(地)、县林业、财政部门负担。资金来源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解决,一是各级财政在年初预算中安排;二是在国有森工企业专项经费中进行调整;三是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征收的林业金费中安排;四是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借给国有森工企业的周转金,按有关规定报批后,转为改革资金。
为加快我省国有森工企业改革的步伐,促进国有森工企业主营业务转产和富余职工的分流工作,省里将在今后3年每年安排20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国有森工企业改革、主营业务转产以及富余职工的下岗分流工作,特别是对国有林业采育场、木材采购站、贮木场、林业汽车保修厂等资源依托型国有森工企业的改革和富余职工下岗分流,予以优先扶持。省级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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