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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关于各县市林政公开承诺
  发布单位:宁德地区林业局  适用地区:宁德地区
一、林木采伐,接到林木亿有者采伐申请后,条作符合、材料齐全的产即接办。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事项、内容,在一个月内完成伐区调查和签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不能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应告知理由。
二、木材运输。合法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以及个人的购买零星木材申办森材运输证,其手续完整办证付件齐全的马上办证;手续或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办事项、内容,补齐后马上办证。
三、申办木经营加工。接到业主申请手续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业主;手续不完整或不规范的一次性向业主提出补办事项。决定受理的,在30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业主办理有关手续。
四、林业行政案作查处。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案件,当即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真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7日内予以立案,从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情况特殊需延长的依法报批。做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业及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五、征占用林地。用地单位申办使用林地许可证,依据齐全,材料完整的马上接办。属县主管局审批的从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复核勘验及县级审批,需报国家、省、地主管部门批准的积极争取尽早落实。特殊情况的不超过法定时间。
六、森林资源转让。在接到森林资源转让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可以转让的答复,并做好有关转让的各项服务工作。依据《福建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在2个月内办理林森所有权和林地所有权变更手续。
制定以上公开承诺的有福安、霞浦、屏南、周宁、寿宁县市林业局。


征收项目 征收机关 征收依据 征收标准
1.生产环节特产税 财政部门 国务院1994年第143号令
财政部(94)财农税字第7号
省政府闽政[1994]23号 按木材收购价的8.8%
2.收购环节特产税 财政部门 国务院1994年第143号令
财政部(94)财农税字第7号
省政府闽政[1994]23号 按木材收购价加育林费、维筒费后的8.8%
3.增值税 税务机关 国务院1993年第134号令 一般纳税按13%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按销售额依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4.城建税 税务机关 国务院国发[1985]19号 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城市7%、县城镇5%、其他1%征收
5.教育费附加 税务机关 国务院国发[1986]50号 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3%计征
6.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 税务机关 省政府(92)100号专题会议纪要和闽政(1992)综338号文 按增值税、营业税税额5%、消费税税额2.5%征收。
7.社会事业发展费 税务机关 省政府1994年17号令 商业拨发企业按当年销售额(营业额1‰,,其他其业(个人)按2‰计征(96年1月1日后“三资”企业减片15%)
8.育林费 木材产地的县(市)林业局(林委)或由其委托代征的单位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国家经委、林业部、财政部、物价局、工商局经重(1988)22号文件,中央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1993]7号文件 按木材生产收购后第一次销售价的12%提取或征收
9.维筒费 木材产地的县(市)林业局(林委)或由其委托代征的单位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国家经委、林业部、财政部、物价局、工商局经重(1988)22号文件,中央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1993]7号文件 按木材生产收购后第一次销售价的8%提取或征收
10.森林植物检疫费 各级森林植物检疫部门 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96号文件,省林业在厅、物委、财政厅闽林政资[1989]028号文件 按调运林木种子、木材、毛竹及其产品货值的2‰征收
11.森林资源补偿费 省林业厅委托的代征单位 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闽委[1987]21号文件和[1993]7号文件 按销售省外木材销售价的5%(杉、松木)或3%(杂木)征收。
12.林业保护建设费 木材产地的县(市)林业局(林委)或由其委托的代征单位 国家财政部、计委[1994]财综字第7号文件及计价格[1994]138号文件,省林业厅、财政厅闽林金财[1994]207号文件。] 按木材每立方5元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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