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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发布单位:南平市人民政府  适用地区:南平市
为在新形势下更加积极有效地吸引外商投资,提高南平市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水平,在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鼓励外商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的同时,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和闽北实际情况,特制定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投资属农业、工业等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项目,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企业所得税,纳税后凭入库税单由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按市、县级财政分成所得的部分予以全部近还;第六年至第十年缴纳的所得税,纳税后凭入库税单由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按市、县级财政分成所得的部分返还50%。
投资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企业以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七年所缴纳所得税,纳税后凭入库税单由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按市、县级财政分成所得的部分予以返还;第八年至十五年所缴纳所得税,纳税后凭入库税单由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按市、县给财政分成所得的部分返还50%。
投资属第三产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所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后凭入库税单由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按市、县级财政分成所得的部分予以返还;第二年至第三年缴纳的所得税,纳税后凭入库税单由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按市、县级财政分成所得的部分返还50%.
第二条 投资属农产品加工和高新技术产业,或者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生产性项目,在企业经营头三年,其上缴的增值税属地方留成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部门确认后,凭入库税单按市、县级财政分成所得的部分予以返还50%。
投资属旅游景点开发及配套设施项目(不含宾馆、酒楼、桑拿、茶楼、保龄球项目),在企业经营头三年,其上缴的营业税属地方留成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部门确认后,凭入库税单按市、县级财政分成所得的部分予以返还50%。
第三条 凡对现有停产或亏损企业进行嫁接改造或买断经营,企业资产经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经国资委批准可在规定的限额内适当下调入股或出让;同时可享受本规定第二条税收优惠。
第四条 投资在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的农业开发项目,经批准可降低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投资兴办能够引进或培育优良品种,能够提供保鲜、贮藏等高新技术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的饲料生产企业和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经省科委认定,可比照实行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企业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 投资属成片开发项目或根据工业项目所需实际用地面积,允许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凡是我市兴办外商投资企业者,其土地使用费按下列办法计收:
1、外商投资企业自行开发场地的,只收征地补偿费和土地管理费,管理费按3%收取,投产前一律免缴土地使用费,投产后两年内继续免缴,自第三年起按每年每平方米0.4元减半缴纳三年,第六年起按每年每平方米0.4元计收;外商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投产后五年内继续免缴土地使用费。
2、开发费与使用费综合计收的,每年每平方米按1-2元计收。
凡来我市投资兴办出口型或技术先进型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地价按征地时的实际补偿费收取,并享受前款规定的土地使用费优惠政策。农村集体经营组织以集体所有土地作价入股与外商联营办企业,外商可申请免收土地使用费。
通过企业嫁接改造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原行政划拨的土地,土地费用按下列优惠计征: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含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金的确定可以按标定地价的10-15%计收,并减收土地使用费。
2、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标定地价的3-5%计收土地使用权租金,并逐年交纳。
外商投资者兴办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卫生、社会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用地优先提供,并免缴土使用费。
外商投资者进入高新技术开发区兴办出口和先进技术企业,投资在2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按优惠办法计收土地使用费。
第六条 来我市兴办企业的外商,其亲属子女要求出国定居、控亲等,只要符合条件的优先审批。
第七条 鼓励招商代理制,对招商引资直接引荐入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八条 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举办的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1997年1月1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内联企业比照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南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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