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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要求,今、明两年,对居住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群众和缓冲区、实验区内处于地质灾害点的群众,要分期分批搬出保护区;对缓冲区内的群众待时机成熟时再整体搬迁;对实验区内群众以稳定为主,暂不搬迁。鼓励自愿迁出,依靠自然减员,逐步降低区内人口密度。对迁出后群众的区内住址要逐步恢复森林植被。同时,妥善解决好搬迁群众的生产生活,确保群众“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
根据《意见》,福建将实施对林业自然保护区内林权所有者的补偿。对省级以上林业自然保护区内林权所有者,从今年开始,省级财政按林地面积(实验区内经营性毛竹林面积除外)每年每亩3元标准给予补助。同时将省级以上林业自然保护区的发展纳入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省发改委分5年,每年安排500万元~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省级林业自然保护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增强省级林业自然保护区的管护能力。并加大对国家级林业自然保护区国债建设项目的配套投入,每个项目予以安排50万元~100万元的配套资金。
同时,鼓励和支持林业自然保护区内群众申报国家贴息贷款项目和扶贫小额信贷项目发展生产;优先安排户用沼气建设项目以及林业自然保护区内各行政村的饮水安全项目建设;合理开辟致富渠道,以提高区内群众的收入。
《意见》还提出,各级政府要将林业自然保护区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支持林业自然保护区事业发展,重视林业自然保护区的确权工作。要加强对林业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保护和管理,逐步实现林业自然保护区的规范化管理。
目前,全省已建立林业自然保护区面积达743.7万亩,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4.08%,有效保护了全省85%以上的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和全省国土生态安全,为海峡西岸经济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