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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保工程营造林管理办法出台
  发布单位: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日前出台《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营造林管理办法》,对工程营造林规划设计与施工管理、质量监督与检查验收、建设成果管理与奖惩等作了严格规定。

    这个办法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天保工程营造林管理,提高营造林管理质量,确保天保工程建设取得实效。

    办法要求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将国家下达的营造林任务分解下达到各县级实施单位。除跨区域的大面积飞播造林任务可由省、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联合组织有关单位实施外,其他营造林任务由县级实施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办法对营造林作业设计单位的资质作出了严格规定,指出作业设计应由具有丁级以上(含丁级)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承担(采用飞机播种的,设计单位应具有乙级以上的资质),实行作业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制。同时规定施工单位要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施工。

    办法要求营造林优先使用经国家或省级审定的林木良种或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禁止使用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明确营造林要以优良乡土树种为主,做到适地适树适种源。对农村能源紧缺的地方,要在集居地周围的宜林荒山荒地营造一部分薪炭林。

    办法提出,要积极推行营造林法人负责制、合同制、报账制等先进管理办法。在营造林过程中,要大力推广和应用实用科技成果,尤其是对立地条件差的造林配套技术,以及病虫鼠兔危害的防治技术等,要加大科技配套措施的综合应用,提高建设成效;要加强各级造林技术与管理的培训。办法明确“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会计核算办法,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以如何方式挤占、截留、挪用营造林资金。”

    办法要求,营造林检查要实行县级自查、省级复查、国家级核查三级检查制度。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营造林的检查指导,层层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对实施单位营造林地块的成效逐块进行检查验收,对达不到标准的,将责成实施单位进一步采取补植补造措施,直至达标后再行验收。省级批准的验收成果的相关部门和承担验收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对验收成果实行终身负责制。

    办法规定,对营造林质量高、成效好、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成效差、严重不合格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造成质量事故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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