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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出台《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林业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
近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出台了《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0号),该办法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的管理具有重大意义。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了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的概念。办法所指森林防火项目资金包括森林航空消防飞行补助费、森林航空消防地面保障补助费、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费和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准备金。森林航空消防飞行补助费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租用飞机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租金补助;森林航空消防地面保障补助费是指承担森林航空消防地面保障工作的航空护林站进行消防指挥、协调、运转的专项补助经费,并与飞行费配套安排;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费是国家森林防火物资储备中心购置防火物资以及储备管理的专项经费;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准备金是指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为组织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支付的无法预见的费用而设立的专项经费。
    二、规定了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的补助对象或支出范畴。财政部对森林火灾隐患较大、森林防火任务较重,具备森林航空消防能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飞行费;森林航空消防地面保障补助费用于地面指挥设施设备的购置、运行维护、更新改造,航路气象预报有偿服务、信息传输,航空油料管理、化学灭火药剂购置,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执照年检,租机协调会议费;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费专项用于为国家森林防火物资储备中心购置储备防火物资;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准备金用于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跨省区调用扑火队伍的运输费,赴火场工作组的通讯费和油料费,临时租用飞机的租金,临时调拨物资的铁路运输费,以及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决定的与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有关的支出。
    三、修订了飞行费补助标准。取消原财政部《关于调整航空护林飞行费投入分担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农[2003]126号)中对部分省(区)飞行费“由中央财政承担70%,地方财政承担30%”的规定,改变为“国家林业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局东北航空护林中心和国家林业局西南航空护林总站飞行费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对吉林、黑龙江省以及西部省区,中央财政承担的飞行费比例不高于80%;对其他省份,中央财政承担的飞行费比例不高于50%。飞行费补助不足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
    四、强调了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程序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上述4项森林防火项目资金均按照部门预算“二上二下”的程序纳入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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