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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森林防火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出台
  发布单位:江西省林业厅
近日,江西省政府森林防火总指挥部、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省林业厅联合下文,印发《江西省森林防火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包括总则、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落实标准、森林火灾的预防责任、森林火灾的扑救责任、表彰奖励、责任追究和附则,共7章30条。《办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负的责任及相关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措施。《实施办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对下一级政府履行森林防火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对认真履行森林防火责任制,完成年度责任目标的单位,以及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者给予表彰奖励,并作为政绩考核和职级晋升的依据。
    《实施办法》同时规定:对应当履行而未履行职责,导致发生较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发生受害森林面积500亩以上森林火灾的,对乡(镇)领导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发生受害森林面积1500亩以上,或者造成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森林火灾的,对县(市、区)领导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发生受害森林面积4500亩以上,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森林火灾的,对设区市领导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上级森林防火部门下达的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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