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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林〔2006〕3号
各设区市林业局、发改委、经贸委(经委、经发局):
为加强宏观调控,合理配置与科学利用森林资源,加快林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引导福建林产加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产业发展有关精神和福建林业发展实际,福建省林业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编制了《福建省林产加工业发展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林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