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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发布单位:天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2006年12月18日由天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包括总则、监测与预报、预防与治理、重大生物灾害应急控制、科研与推广、法律责任及附则,共七章。《条例》的制定,目的在于规范植物保护行为,预防和控制农业、林业有害生物危害。
    《条例》针对本市植物保护工作面对日趋严重的农林业有害生物威胁所表现出的不适应,主要规范了以下四方面内容:
    (1)建立和完善植物保护体系。《条例》按照以国家公共植保机构为主导、多元化专业服务组织为基础的方向,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责任,规范了公益性植物保护经费保障,规定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植物保护工作,但同时也规定本市鼓励和支持建立植物保护社会化服务组织。
    (2)农林业有害生物监测与预报。《条例》第二章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农业、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网络建设规划,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建立农业、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体系;明确农林业有害生物的预报和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条例》同时规定农业、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设施及其监测环境受法律保护;气象部门、新闻媒体等应当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预测预报工作。
    (3)农、林业有害生物预防与治理。《条例》第三章规定农业、林业有害生物的预防与治理坚持“谁经营、谁防治”的原则,从事农林业生产经营的组织或者个人都有预防与治理有害生物、防止其扩散蔓延的责任,并设定了相应的处罚规定。《条例》还规定鼓励和支持使用农业(营林)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和其他非化学防治技术,以保护农业、林业有益生物。
    (4)重大生物灾害应急控制机制。《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和植物病虫害的快速扑灭机制”的规定,在第四章明确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控制重大农业、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和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根据灾情、疫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有害生物扩散和蔓延。”并规范了应急预案的制定、启动、灾区和疫区的划定及撤销以及应急储备物资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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