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搜索:
您好!  请 注册登录本站 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林业百科
政策法规搜索关键字:
发布时间
《北京市实施〈种子法〉办法》四项规定规范种子经营行为
  发布单位: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
针对一些不法商贩鱼目混珠,出售假冒伪劣种子,给农民利益和农业生产造成损失的情况,于11月1日开始施行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简称《办法》),从四个方面对销售种子的行为进行了规定,成为打击种子违法行为,维护农民利益的又一重要法律武器。
    一、《办法》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二、《办法》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
    三、《办法》规定,禁止销售下列种子: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未包装的;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样式不符合规定的;假种子;劣种子;未作明显文字标注的转基因种子等。
    四、《办法》规定,农民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自繁自用剩余常规种子的,买种人要求开具销售凭据的,卖种人应当如实开具并出示有效身份证明。销售凭据应当注明售出种子的品种名称、产地、生产日期、数量、价格以及出售人的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
    为此,农民在购买种子时,认真识别,慎重购买,谨防上当。应注意经营者是否具备管理部门颁发的各种证照,在种子交易市场中经营或者参加种子交易会的种子经营者是否具有合法的种子经营资质证明;经营者销售的种子是否有标签,标签内容是否与销售的种子相符,进口的种子是否附有中文标签,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是否有明显文字标注;认真核对经营者销售的种子有无《办法》禁止销售的种子等。另外,购买农民在集贸市场上出售的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的,还应要求开具销售凭据,以便发现质量问题时,及时追究销售人的责任,寻求赔偿。
| [推荐给好友] | 打印本页 | 关闭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意见反馈 | 支付方式 | 帮助信息

版权所有:  福建大世界企业集团 © 2003-2018     工作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8;30到下午17;30)  闽ICP备12016890号
E-mail:service@chinaforestry.net 传真:0086-591-83568281 电话:0086-591-83568282 83568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