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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颁布实施《〈森林法〉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12月26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与自治区林业局在南宁联合召开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林灿副主任,自治区人民政府庞栋春副秘书长、自治区林业局黎梅松局长分别在会上讲话。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已经于今年9月29日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从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森林经营管理、森林保护、植树造林、森林采伐、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广西全区林业工作进行了规范。《办法》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保持了林业政策和法规的连续性、稳定性。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布前,森林资源管理的一些原则和规定体现在国家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之中,《行政许可法》后,规章有一部分内容失效。通过地方立法,把林业多年实践中的办法措施以法规的形式加以肯定。二是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配套。国家《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一些规定比较原则,在现实中难以操作,主要原因是相关的要求、手段和措施不配套。《办法》基本上做到了凡是有制度性规定的,都有落实措施,对不执行的也有法律后果的追究。三是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林业政策的核心是森林资源权属管理和对生产经营者的权益保护,造林、采伐、运输、加工是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基本环节。《办法》针对实践中反映出来的主要问题,对上述工作在已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作出相应具体规定,有很强的针对性。四是突出地方特色,可操作性强。《办法》最有地方特色的方面就是突出林业分类经营思想,作出了关于促进林业产业方面的规定,根据国家对广西的“南用”的林业发展战略,制定了符合广西林业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林木采伐制度。
    这部地方性法规的颁布实施,为林业发展提供了新的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对于依法规范林业行政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发展林业产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据悉,新的《办法》实施后,原1993年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自治区发改委、公安厅等40多家区直单位应邀派代表出席会议,《广西日报》、广西电视台等10多家新闻单位派记者参加了新闻发布会。自治区林业局副局长廖培来、罗永魁、陈湘文,以及局机关各处室站领导,各市林业局领导也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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