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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种子法〉办法》11月1日正式施行
  发布单位:林业局
北京市第一部全面系统的《种子法》地方配套法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种子法〉办法》)将于11月1日正式施行。该办法是在原《北京市农作物种子条例》的基础上,增加林木种子有关方面的内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实际情况对原条例进行调整,并细化了《种子法》的部分内容后形成的。它除包含原条例的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种子经营、种子质量等内容外,还增加了与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种子使用、品种审定和种质资源保护等内容,集中体现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的立法思想,是农民生产、生活的又一重要法律保护伞。
    《实施〈种子法〉办法》增加了对将一般品种变相作为良种推广经营的限制性内容和处罚条款,将杜绝钻法律的空子变相作为良种推广经营普通种子现象的发生,减少农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实施〈种子法〉办法》增加了种苗管理部门确认林木种子广告中专业技术部分内容的规定,并将进一步加大对种子广告的管理力度,有利于规范种子广告市场,降低农民上当受骗的机率。
    《实施〈种子法〉办法》对农民自繁自用剩余常规种子出售串换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即:“种子买受人要求开具销售凭据的,种子出售人应当如实开具并出示有效身份证明。”这对维持种苗正常交易行为,稳定苗木价格,规范市场必将起到积极作用。使得农民购买种子出现质量问题后,能够找到责任人,能够追回损失。
    《实施〈种子法〉办法》规定种子企业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户生产种子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从法律的角度规定了双方的义务,有利于农民发展生产,避免合法权益受损失。
    《实施〈种子法〉办法》明确了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遭受损失,赔偿额中有关费用的具体内容和可得利益的具体计算方法,弥补了有关赔偿额计算无法律依据的空白,使得因种子质量遭受损失的农民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国以农为本,农以种为先,北京市政府向来重视种子业和农村发展的问题。2006年更是将新农村建设,解决农村发展等问题作为各级政府的重点工作去落实。出台《实施〈种子法〉办法》就是帮助农民依法发展,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保障农民利益,维护种子业公平竞争环境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步骤,这对当前正在实施的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的贯彻实施,必将加快北京市依法治种的前进步伐,推动种子业全面、快速、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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