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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质量检验协会木制品、家具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云南省质量检验协会木制品、家具专业委员会  适用地区:云南省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简称:省检协木专委)。
  第二条 省检协木专委的性质:省检协木专委是云南省质量检验协会下属专业委员,由质检机构、木制品及家具的生产及销售企业自愿结成的地方专业性群众团体,为非赢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省检协木专委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质量检验工作,向社会提供产品质量信息,向企业提供生产技术信息、市场供求信息;使有限的资源得到合理饿利用;严格产品质量标准要求,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做好优质品牌的社会宣传工作,共创产品名牌,促进企业发展。
  第四条 省检协木专委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技术监督局、云南省质量检验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检协木专委的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校场东路23号。
第二章

  第六条 省检协木专委的范围
  (一) 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产品质量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产品质量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 开展生产技术、质量检验技术及产品标准的咨询服务工作,组织生产技术人员岗位培训活动。
  (三) 接受企业或单位委托,对新产品鉴定、产品检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质量仲裁和质量诉讼等项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
  (四) 做好质量服务工作,稳定和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对优秀企业和优质产品的宣传及推荐活动,实施名牌战略。
  (五) 为会员提供产品质量信息、生产技术信息、市场供求信息及新产品信息等服务工作。
  (六) 加强同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学习掌握有关行业工作政策。
  (七) 承担省技术监督局、省检协组织或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云南省质量检验协会木制品、家具专业委员会由团体(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省检协木专委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省检协木专委的章程;
  (二) 有加入省检协木专委的意愿;
  (三) 在省检协木专委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具有合法的木制品生产、加工及销售许可证;
  (五) 支持省检协木专委工作,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申请表;
  (二) 经省检协木专委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省检协或木专委理事会核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条件:
  (一) 省检协木专委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省检协木专委的活动;
  (三) 获得省检协木专委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省检协木专委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优先获得省检协木专委的信息资料和技术资料;
  (六) 对省检协木专委的经费使用、财务管理等提出质询;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省检协木专委的决议,维护省检协木专委的合法权益;
  (二) 完成省检协木专委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和支持省检协木专委的活动;
  (三) 向省检协木专委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 重合同,守信誉,遵守公平竞争原则;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回应书面通知省检协木专委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木专委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省检协木专委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省检协木专委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工作计划;
  (四) 决定或终止省检协木专委重大事务。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省检协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省检协木专委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领导省检协木专委各机构工作的开展;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对内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省检协木专委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省检协木专委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
  第二十二条 省检协木专委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2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省检协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省检协木专委的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签署省检协木专委有关文件。
  第二十四条 省检协木专委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三) 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三) 利息;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省检协木专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省检协木专委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省检协木专委不设专职财务工作人员,日常财务工作由兼职工作人员负责登记记录,省检协木专委的财务由省检协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检协木专委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条 省检协木专委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省检协木专委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省检协木专委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省检协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省检协木专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有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省检协木专委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检协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省检协木专委经省检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省检协木专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省检协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省检协木专委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1年7月1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省检协木专委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省检协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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