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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林木种苗标签制度标志着我国种苗质量管理步入法治化轨道
  发布单位:国家林业局
    林木种苗标签制度是《种子法》规定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全面实行林木种苗标签制度,便于人们正确识别林木种苗的品种、质量、数量、性状等,有利于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秩序,是种苗行业法制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是林木种苗标签是种苗经营者和使用者了解种苗质量的便利途径。我国林木种质资源丰富,林木品种繁多,有些林木品种间的性状差别非常小,甚至有些品种无法通过肉眼加以区别。实施林木种苗标签制度,在其标签上标注该品种的质量、数量、质量指标等。是使种苗购买者知晓所购种苗的品种及其特性的保证,可以使人们了解林木种子的类别、树种或品种名称、是否良种、产地、质量指标、植物检疫证书编号、净含量(数量)、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生产者或经营者名称、地址等信息。
    二是林木种苗标签是一个重要的诉讼证据,有助于解决民事纠纷。近几年,涉及林木种苗质量问题的民事纠纷时有发生。其中有一部分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双方约定的林木种苗质量问题。在双方约定的林木种苗是什么品种,应达到什么质量指标的问题上,纠纷双方往往各执一词。在末签订详细合同的情况下,种苗标签可以作为有力的证据。
   《种子法》的出台为建立林木种子标签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种子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国家林业局制定出台的《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对林木种苗标签的内容、制作和使用作出了具体规定。林木种子标签是指固定在林木种子包装物内外的介绍种子、苗木的有关属性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可以不包装的林木种子,标签是指种子经营者提供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的印刷品。内容包括林木种子类别、树种或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植物检疫证书编号、净含量(数量)、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生产者或经营者名称、地址等。同时还规定,销售进口林木种子的,应当附有中文标签,加注进口商名称、林木种子经出口贸易许可证编号和进口林木种子审批文号;销售转基因林木种子的。要用明显文字标注“转基因”字样,并附有提示安全使用控制措施的文字说明;属于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的,应当加注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应当加注品种审(认)定编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有其他质量指标要求的,应当按要求加注;分装的林木种子应当加注分装单位和分装日期。
    林木种子标签的制作材料应当有足够的强度和防腐性。标签标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签印刷要清晰,可直接印制在包装物表面,也可制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装物外或放在包装物内。可以不经包装进行销售的林木种子,标签应当制成印刷品在销售时提供给林木种子购买者。为了便于区别良种和普通品种,林木种子标签在使用上分绿色、白色两种。林木良种种子使用绿色标签,普通林木种子使用白色标签。
    我国的林木种苗市场化、产业化正在形成,种苗生产、经营行为正在逐步规范,林木种苗标签制度也逐渐深入人心。目前,北京、河北、江西、广东、湖北、甘肃、青海、新疆、内蒙古、宁夏、福建、山西、陕西、贵州等14省(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种苗标签,并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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