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锯材检验标准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4822-1999
锯材检验   代替GB/T4822.1∽4822.3-1984
Sawn timber insp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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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锯材尺寸名称定义、尺寸检量和等级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锯材产品生产、验收和支拨的全过程。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为现行标准。
GB/T 153-1995 针叶树锯材
GB 449-1984 锯材材积表
GB/T 4817-1984 阔叶材积表
GB/T 4823-1995 锯材缺陷
GB/T 11917-1989 制材工艺术语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整边锯材 square-edged sawn timber
相对宽材面相互平行,相邻材面互为垂直,材钝棱不超过允许限度者。(GB/T11917-1989中2.11)
3.1.1 平行整边锯材 square-edged sawn timber parallel edges
两组相对材面均相互平行的整边锯材,见图1。(GB/T11917-1989中2.11.1)
3.1.2 梯形整边锯材 square-edged sawn timber with tapered edges
相对窄材面相互不平行的整边锯材,见图2。(GB/T11917-1989中2.11.2)
3.2 毛边锯材 unedged sawn timber
宽材面相互平行,窄材面未着锯,或虽着锯而钝棱超过允许限度者,见图3。(GB/T11917-1989中2.12)
3.3 板材 board
宽度尺寸为厚度尺寸自二倍以上者。(GB/T11917-1989中2.13)
3.4 方材 square
宽度尺寸小于厚度尺寸二倍者。(对下列方材在等级评定时均按板材的规定进行评等。30X50、35X50、35X60、40X60、40X70、45X60、45X70、45X80、50X60、50X70、50X80、50X90、60X70、60X80、60X90、60X100、60X110,)(GB/T11917-1989中2.14)
3.5 材面 sawn timber surface
凡经纵向锯割出的锯材任何一面统称材面。(GB/T11917-1989中2.15)
3.6 宽材面 face
板方材的较宽材面。(GB/T11917-1989中2.15.1)
3.7 窄材面 edge
板方材的较窄材面。(GB/T11917-1989中2.15.2)
3.8 端面 end
锯材在长度方向上两端部的横截面。(GB/T11917-1989中2.16)
3.9 着锯面 sawn face
在材面上显露的锯割部分。(GB/T11917-1989中2.17)
3.10 未着锯面 unsawn face
在材面上显露的未着锯部分。(GB/T11917-1989中2.18)
3.11 径切板 quarter-sawn timber
沿原木半径方向锯割的板材,年轮纹切线与宽材面夹角自45以上者,见图4。(GB/T11917-1989中2.19)
3.12 弦切板 plain-sawn timber
沿原木年轮切线方向锯割的板材,年轮纹切线与宽材面夹角不足45者,见图5。(GB/T11917-1989中2.20)
3.13 内材面 internal face
距髓心较近的宽材面,见图6中材面。(GB/T11917-1989中2.21)
3.14 外材面 external face
距髓心较远的宽材面,两个宽材面离髓心相等时,指其中任何一个,见图6中材面。(GB/T11917-1989中2.22)
3.15 材棱 arris
锯材相邻两材面的相交线。(GB/T11917-1989中2.23)
3.16 钝棱wane
锯材在宽度或厚度上有部分或全部材棱未着锯,残留的原木表面部分。(GB/T11917-1989中2.24)
3.17 锯材厚度与宽度 thickness and width
相对宽材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为锯材厚度,相对窄材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为锯材宽度。(GB/T11917-1989中2.32)
3.18 锯材长度 length
指锯材两端面之间的最短距离。(GB/T11917-1989中2.33)
3.19 标准尺寸 standard size
锯材标准中规定的尺寸。 (GB/T11917-1989中2.25)
3.20 实际尺寸 actual size
在锯材上实际量得的尺寸。(GB/T11917-1989中2.27)
4 尺寸检量
4.1 锯材尺寸检量指对平行整边锯材的检量。
4.2 锯材的尺寸以锯割当时检量的尺寸为准。
4.3 锯材长度:沿材长方向检量两端面间的最短距离。
4.4 锯材宽度、厚度:在材长范围内除去两端各15的任意无钝棱部位检量。
4.5 实际材长小于标准长度,但不超过负偏差,仍按标准长度计算;如超过负偏差,则按下一级长度计算,其多余部分不计。
4.6 锯材宽、厚度的正、负偏差允许同时存在,如果厚度分级因偏差发生混淆时,按较小一级厚度汁算。
4.7 锯材实际宽度小于标准宽度,但不超过负偏差时,仍按标准宽度计算。如超过负偏差,则按下一级宽度计算。
4.8 材积计算按 GB 449查定或按其公式进行计算。
5 计量单位 
5.1 长度以米为单位,量至厘米,不足Icm舍去。
5.2 宽度、厚度以毫米为单位,量至毫米,不足 lmrn舍去。 
6 等级评定 
6.1 锯材缺陷名称、定义的解释,按GB/T4823的规定执行,各种缺陷的允许限度.按锯材标准的规定执行。
6.2 评定锯材等级,同一材面上有两种以上缺陷同时存在时,以降等最低的一种缺陷为准。
6.3 检尺长范围外的缺陷,除横断面面积自225cm2以上的端面腐朽外,其他缺陷均不计;宽度、厚度上多余部分的缺陷,除钝棱外,其他缺陷均应计算。
6.4 各项锯材标准中未列入的缺陷,均不予计算。
6.5 凡检量纵裂长度、夹皮长度、弯曲高度、内曲面水平长度、斜纹倾斜高度、斜纹水平长度的尺寸时,均应量至厘米止,不足 Icm的舍去,检量其他缺陷尺寸时,均量至毫米止,不足 1mm的舍去。
6.6 节子
6.6.1 节子尺寸的检量,是与锯材纵长方向成垂直量得的最大节子尺寸或与节子本身纵长方向垂直检量其最宽处的尺寸,与所在材面标准宽度相比。用百分率表示。节子尺寸不足15mm和阔叶树的活节,均不计算尺寸和个数。
6.6.2 板材只检量宽材面上的节子,窄材面不计,方材按四个材面中降等最低的面检量。
6.6.3 圆形节(包括椭圆形节)的尺寸,是与锯材纵长方向垂直位量。
6.6.4 圆形节(包括椭圆形节)不分贯通程度,以量得的实际尺寸计算。
6.6.5 条状节、掌状节的尺寸,是与节子本身纵长方向垂直检量其最宽处,以量得的实际
尺寸计算。
6.6.6 锯材中的节子个数,是在检尺长内任意选择节子最多的 lm中查定。板材以节子最多的一个宽材面为准,方材以四个材面中节子最多的一个材面为准。但跨于该lm长一端交界线上不足二分之一的节子不计。
6.6.7 在与材长方向相垂直的同一直线上的圆形节、椭圆形节、条状节,其尺寸应按该垂直线实际接触尺寸相加计算。但横断面面积超过 225 cm2以上时,只检量其中尺寸最大的一个,不相加计算。
6.6.8 腐朽节按死节计算;掌状节应分别检量和计算个数。
6.7 腐朽,
6.7.1 锯材中的腐朽,按其面积与所在材面面积相比,以百分率表示。
6.7.2 锯材横断面面积自 225 cm2以下时,板材上的腐朽,按宽材面计算;方材按四个材面中降等最低的面计算。
6.7.3 锯材横断面面积超过 225 Cm2以上时,其腐朽按六个面(两个端面加四个材面)中降等最低的面来评定(端面腐朽面积与该端面面积相比)。
6.7.4 在一个材面上有数块腐朽时,不论其相互间距大小,均应按各块的实际面积相加计算。
6.8 裂纹、夹皮
6.8.l 沿村长方向检量裂纹长度与检尺长相比,以百分率表示。
6.8.2 相邻或相对材面的贯通裂纹,无计算起点的规定,不论宽度大小均予计算。非贯通裂纹的最宽处宽度不足3 mm的不计,自3 mm以上的应检量裂纹全长。
6.8.3 数条彼此接近的裂纹,相隔的木质不足3 mm的按整条裂纹计算,自3 mm以上的分别检量,其中降等最低的一条裂纹为准。
6.8.4 斜向裂纹拉斜纹与裂纹两种缺陷中降等最低的一种评定。如斜向裂纹自一个材面延伸到另一个材面的,检量裂纹长度,按两个材面的裂纹水平总长计算。
6.8.5 夹皮在端面上的不计,在材面上的按裂纹计算。
6.9 虫眼
6.9.1 虫眼无深度规定。其最小直径足3 mm的,均计算个数,但在钝棱上深度不足10 mm的不计。
6.9.2 计算虫眼板材以宽材面为准,窄材面不计。方材按虫眼最多的材面评定。
6.9.3 跨于任意lm交界线上的虫眼和端面上的虫眼,均不计个数。
6.10 钝棱
6.10.1 钝棱以宽材面上最严重的缺角尺寸与检尺宽相比,以百分率表示。计算时,用检尺宽减去着锯宽度再与检尺宽相比,用百分率表示。
6.10.2 在同一材面的横断面上有两个缺角时,缺角尺寸要相加计算。
6.10.3 窄材面以着锯为限。
6.10.4 钝棱上存在的缺陷,应并入宽材面计算。
6.11 斜纹
6.11.1 斜纹在任意材长范围内,检量其倾斜高度与该水平长度相比,用百分率表示。
6.11.2 斜纹按宽材面评定,窄材面不计。
6.12 其他
6.12.1 髓心不作为缺陷计算,但在材面上髓心周围木质部已剥离,使材面呈现出凹陷沟条时,其沟条部分按裂纹计算。
6.12.2 锯材的锯口损伤超过公差限度者,应改锯或让尺,外伤造成的缺角可按钝棱处理。
6.12.3 正方材量其最严重的弯曲面,按顺弯评等。
6.12.4 材质不合格的专用材,可不改锯,按GB/T153、GB/T4817中的普通锯材的缺陷允许限度进行评定。 
7 检量工具 
7.1 锯材尺寸一律用米制的量具检量。
7.2 锯材长、宽、厚度用钢卷尺、卡尺、木折尺、直尺检量。 
8 等级标志  标志在锯材断面或靠近端头的材身上,可用色笔、毛刷或钢印标明。
等级号印代表符号

特等

一等

二等

三等

附加说明: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同时代替GB/T4822.1∽4822.3--1984。
本标准由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黑龙江省林业科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志民、王铁力、周琼、刘雅兰、尹淑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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