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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兴业的优惠政策
  发布单位:唐山市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外向带动战略,加大对外开放力度,更多更好地吸引外商投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外商在唐山辖区投资兴办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均享受国家沿海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的优惠政策,在非开放县市实行先征后返的办法;地方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免征5年,减半征收5年;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从生产经营年度起,免征5年。
第二条 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型企业和产品出口型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 企业所得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前7年免征, 后8年减半征收,按此标准先征后返;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三条 从事农业、 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前5年免征,后5年减半征收,按此标准先征后返。
第四条 外商投资兴办能源、 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前10年免征,后10年减半征收,按此标准先征后返;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五条 外商投资需新占用土地, 用于兴办高新技术、能源、交通、农业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可以采取出让方式供地,出让金从低收取, 并免收5年至10年土地使用金;也可以采取租赁方式供地,逐年交纳租金。用于一般性工业和商业服务业项目,依法供应土地,免收3年至5年的土地使用金。
第六条 外商投资使用中方原有场地, 可以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按40收取土地出让金;也可以办理土地租赁手续,根据区位和场地条件,每年每平方米按5元至150元收取土地租金。
第七条 外商投资改造关停企业、 倒闭企业和亏损企业,属于生产性项目的,经市、县(市)政府批准,出让金可享受减、缓优惠,并在3年至5年内免收土地使用金。
第八条 鼓励外商整体买断关停企业, 对于负责安排原企业职工的,其买断价格可以从低。
第九条 外商以专利或专有技术作为投资, 凡在节约能源、降低消耗或提高效益方面有显著效果,或产品填补市级以上空白的,经外经贸部门确认,其无形资产的投资比例可适当提高,技术使用年限可适当延长。
第十条 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 允许外商以人民币方式投资兴办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
第十一条 外商按合同规定缴足注册资本后,经工商部门批准,允许同市内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合办企业,允许搞联合生产和外协加工,或从事临时性国内外贸易业务。
第十二条 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销售按合同规定的内销产品。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有依法招聘、 征免、奖励、辞退员工的权力,有权决定用工方式、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有权拒绝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乱评比。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除按国家规定提取中方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物价补贴和住房补助金外,免缴除国家规定以外的对职工的其他补贴。提取的住房补助金,留给企业用于解决职工的住房。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水、暖、气(汽)增容费减半收取;所需电力、通讯、运输、物资等,优先提供,其价格与国内企业同等对待。
第十六条 外商在本市工作、 考察、旅游,其住宿、交通、通讯、娱乐按与国内人员同等价格收费,并可以人民币支付。
第十七条 香港、 澳门和台湾同胞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同样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凡是唐山市以前制订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优惠政策不相符的,一律以此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唐山市人民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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