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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陆市鼓励外商投资兴业优惠办法
  发布单位: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政府  适用地区:湖北省安陆市
      本办法所称外商,是指在我市投资兴业的市外、省外客商,包括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以及国外人士,包括安陆籍在外人士。外商来安陆投资兴办的企业称"引进企业"。鼓励外商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独资经营、“三来一补”、租赁、参股、收购企业产权及我国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来我市投资兴业。
一、税收优惠
(一)对兴办工业企业的,一次性投资固定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所得税5年内全征全返,期满后5年内全征半返;一次性投资固定资产在1000万以上、3000万元下的,企业所得税5年内全征全返;
(二)对兴办农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5年内全征全返;
(三)对兴办文化、教育、体育、旅游企业的,企业所得税5年内全征全返,期满后3年内全返半返;
(四)对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建设的,企业所得税5年内全征全返,对在老城区开发房地产的,企业所得税全征半返;对在新城区开发房地产的,企业所得税全征全返;
(五)对兴办商贸企业,企业所得税3年内全征全返;
(六)引进企业中的外方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兴办或扩建产品出口型企业和技术先进型企业,且再投资经营期不少于5年,全部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七)凡来我市投资兴办工业、农业、文化旅游等方面的企业和投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房地产开发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先征后返;
(八)引进企业中的外方投资者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收入所得税,5年内先征后返。
二、收费优惠
(一)外商兴办企业,项目立项、审批、发证、登记等手续,只收取工本费,其它费用一律减免;
(二)外商兴办工业、农业、文化旅游型企业,行政性规费全免,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
(三)外商兴办其他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
(四)外商兴办的企业,一律免缴本市有关单位征收的各项摊派款。
三、用地优惠
(一)凡来我市投资兴办外商投资企业,在符合城市(集镇)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可优先择地建厂,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外商投资兴办工业企业,用地可采取由政府划拨的方式,只交土地征用费;也可采取有偿使用权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中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出让金按标准的50收取;投资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出让金按标准的70左右收取。
四、道路开通优惠
  企业厂区以外的道路由市政府负责建设,优先开通,不收取外商费用。
五、供水优惠
  工业和生活用水主管道优先铺通,供水增容费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
六、供电优惠
  电费按市内企业同等价收取;架设输电专线,只收取成本费,免收电力增容费。
七、通信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安装电话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同一线路图文传真机免费进网。
八、劳动人事优惠
(一)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聘用、辞退职工及管理人员;
(二)企业需要的工人,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报劳动、人事部门备案后,由企业面向社会招聘。本地不能满足需要时,可以跨地区招聘;也可以委托劳动、人事部门招收。劳动、人事部门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免收企业劳务介绍费,免收劳动用工管理费。
(三)企业从其他单位在职职工中招聘所需人员,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支持,允许流动。
九、实行保护
(一)对固定资产在200万元以上,1000万以下的外商,颁发“安陆市荣誉市民”证书,优先推荐为市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候选人;对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的外商,颁发“安陆市政府经济顾问”证书;政法部门依法对上述持证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予以重点保护;
(二)凡持上述证书的外商在本市落户(含家属),免收城市增容费,子女入学免收代培费;在市内如遇急难情况,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为其排忧解难。
(三)凡持上述证书的外商个人生活,有关部门不得查问,不得干涉。
(四)有关部门不得随意到企业进行检查、摊派、罚款,不得随意地对企业宣布停建、停水、停业,不得随意查封帐户和财产,特殊情况,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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