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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近年来,随着吉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退耕还林(草)工程、“三北”防护林四期工程和生态草建设等林业重点工程全面深入的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形势日益严峻,任务也更加繁重。为保护林业和生态建设成果,维护林区社会稳定和国土生态安全,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防范、指挥、处置体制和机制,实现防范系统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系统化,进一步提高全省应对超限额采伐、毁林开垦、滥砍盗伐、非法侵占林地、破坏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等重大生态破坏事故的处理能力,实现全省林业生态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退耕还林条例》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

  1.3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林业和生态建设、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构建以预防为主、防处结合的生态安全应急机制,全面提高全省各级林业部门应对突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处理能力,保证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确保全省生态经济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是指突发的,对经济社会稳定、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重大影响的,涉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生态安全事故。下列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和处置适用本预案:

  (1)重大破坏森林、林木事故:包括重大聚众盗伐、滥伐、哄抢森林和林木(含幼树)的事故;

  (2)重大破坏林地、湿地事故:包括重大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破坏湿地资源及生态系统的事故;

  (3)重大破坏野生动植物事故:包括重大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珍贵或濒危野生动物,非法采伐、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事故;

  (4)重大林权纠纷和破坏生态设施事故:包括重大林权纠纷群体性械斗、哄抢及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的事故。

  1.5 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把应对突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工作,各林业局要做好森林资源调查、监测、伐区验收、林地、林权管理等工作,防止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发生。同时要做好预案演练工作,提高防范意识,将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力争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损失降到最低。

  坚持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预案中涉及的预防、预警、紧急响应、相关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等环节,要按照各部门的职能分工划分确认,各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相互配合、协同作战。

  坚持广泛参与原则。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改变过去仅靠林业单一部门的工作格局,把“保护森林资源”纳入全社会齐抓共管工作日程,形成公安、检查、法院、司法、广电、林业等部门共同参加的局面。

  1.6 事故等级

  根据突发性生态事故造成的森林、林木、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破坏数量、发生区域、危害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将生态事故的预警和发生分为两级: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和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Ⅰ级和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预警分级颜色分别为橙色和黄色。

  1.6.1 Ⅰ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蓄积达3000立方米,(幼树5万株)以上的事故;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1000亩以上的事故;

  (3)非法改变国际重要湿地及国家重要湿地的自然状态,导致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造成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事故;

  (4)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可能造成物种灭绝的事故;

  (5)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纠纷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死亡5人以上的事故;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全省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事故;

  (6)对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等保护地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1.6.2 Ⅱ级事故

  有下列情形这一的,为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蓄积达500—3000立方米,(幼树1万—5万株)的事故;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100—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500—1000亩的事故;

  (3)非法改变国际重要湿地及国家重要湿地的自然状态,导致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造成湿地生态功能损害的事故;

  (4)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危及物种生存的事故;

  (5)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纠纷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死亡2人以上、5人以下的事故;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区域性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事故。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吉林省林业厅设立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直接负责领导本省Ⅰ级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各森工局和各市林业局Ⅱ级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林业厅、省纪委驻吉林省林业厅纪检组和国家林业局驻长春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吉林森工集团、延边州林业管理局、省林业厅有关处室、省森林公安局以及省林业厅驻各地(单位)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各地区资源林政和森林公安局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组成。其职责为:

  贯彻省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家林业局有关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和要求;建立和完善本省重大林业生态事故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本省重大林业生态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发生在本省重大林业生态事故应急的决策、指挥和处理;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林业局重大林业生态事故领导小组报告事故的预警、应急和处置等情况;部署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发布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理的有关信息。

  2.2 办事机构

  省林业厅应急管理办公室挂靠林业厅资源处,由厅资源处处长任主任,成员由省林业厅、省森工集团和延边林管局及其它市林业局的主要领导部门负责人组成。作为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和执行机构,发挥着运转枢纽作用。其主要职责为:

  负责接收省厅有关生态事故应急的命令、指示和各森工企业局、各市(州)林业局以及社会各界有关生态事故的报告、信息;传达省厅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通报有关单位应急工作情况;协调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拟定应急预案、记录应急过程、评价应急行动、起草应急工作总结;完成生态事故应急的日常管理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工作机构

  2.3.1 预测预报组(事故发生前的工作机构)

  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测预报组由省林业厅资源处、野生动物保护处、湿地办、省森林公安局森保支队、吉林森工集团、延边林业管理局和其它各市林业局、县(市)林业局共同组成,建立全省自下而上的完整的生态事故预警信息系统。预测预报组的信息来源为:一是省林业厅派出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包括延边州派驻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提交的工作报告;二是各级森林资源监测机构的上报材料;三是各级林业公安系统所掌握的信息;四是群众直接举报。预测预报组通过对各种信息进行科学分析,准确掌握全省森林资源及生态状况的全面数据和相关信息,并对反映的有可能引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向省厅应急管理办公室发布预警信息。

  2.3.2 现场处置组(事故发生中的工作机构)

  省厅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现场处置组由应急领导小组或办公室从相关处室和省林业厅直属单位调集人员组成,受应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调度和派遣,负责事故现场的指挥、协调、调查、处置等工作。

  2.3.3 信息联络组(事故发生中的工作机构)

  省厅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信息联络组设在应急办公室,必要时从有关处室、单位抽调人员参加,负责与现场建立通信联系,保证信息传递畅通,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给应急领导小组和应急办公室的领导。

  2.3.4 后勤保障组(事故发生中的工作机构)

  省厅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后勤保障组设在应急办公室,必要时可从有关处室、单位抽调人员参加,负责联系、组织、供应现场处置所需物资、设备的供给、调配和运输,确保生态事故应急工作运转和现场处置的后勤保障。

  2.3.5 专家组(事故发生中、发生后的工作机构)

  省厅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根据需要聘请省林业厅、省森工集团、延边州林管局、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省林业勘察设计研究院、省林科院以及林业院校的专家学者,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对生态破坏事故的受灾范围和影响程度进行科学评估。

  2.3.6 恢复重建组(事故发生后的工作机构)

  省厅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恢复重建组由具有丰富营林经验、动植物保护经验和湿地维护经验的人员组成,对恢复生态条件的措施、办法提出可行性建议。

  3  运行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3.1.1 预测预警系统

  省厅预测预报组通过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加强信息交流和科技支撑,及时、广泛、准确掌握重大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事故的信息,依托全省互联网系统,建立健全全省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测预警系统。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2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进行预警。

  达到Ⅰ级标准的重大林业生态事故,为橙色预警,由吉林省林业厅发布。

  达到Ⅱ级标准的较大林业生态事故,为黄色预警,由各森工局和各市(州)林业局发布。

  根据生态破坏事故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应随时对预警信息进行调整。预警信息包括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及应采取的措施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方式。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经初步判断为Ⅰ级生态破坏事故的,各森工企业、各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在1小时内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在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林业厅报告;接到报告的政府和省林业厅应在4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林业局报告。情况紧急的可越级报告。

  经初步判断为Ⅱ级生态破坏事故的,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到事故报告的林业部门应在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并应在4小时内报告省林业厅。

  当接到林业局、事故责任单位、群众举报和媒体报道的有关生态事故的信息时,生态事故应急办公室应尽可能详尽地了解事故的地点、种类、性质、损失等情况,初步判断事故的真伪和等级,及时向省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情况,并同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林业局。省厅应急领导小组迅速做出批示或指示传达给省厅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林业主管部门,部署开展事故真伪调查和有关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

  3.2.2 先期处置

  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基层护林员如遇到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案件,应及时制止,并请求林业局的林政稽查部门协助森保大队(林业派出所)进行先期处置。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盗伐、滥伐的林木,对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要予以扣留。需追加刑事责任的涉案人员,按程序移送林业公安处理。

  3.2.3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省厅领导批准启动应急预案,省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开始运作,同时派驻现场处置组、后勤保障组、专家组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3.2.4 指挥与协调

  现场处置组和专家组到达现场后,应协同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迅速开展调查、清理工作,核实事故的性质、危害和发生的具体时间、详细地点、演变过程、损失规模和相关责任等情况,并及时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处置措施,确保现场处置工作的迅速、快捷、有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现场处置组应遵循统一领导、果断处置、依法办事、积极稳妥、化解矛盾、防止激化、确保安全的原则,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现场管制措施和强制性措施,包括: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未经突发生态事故现场处置检查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现场,不得在现场进行录音、录像、拍照、采访、报道活动;设置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守护重点目标,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检查嫌疑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发布命令或通告,责令聚众组织者解散队伍和围观人员在限定时间内撤离;对经强行驱散仍拒不离去的人员或者进行煽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对正在实施破坏森林资源违法活动的人员,应强行制止或者予以拘留等。

  根据现场处置工作的需要,应急指挥部可以调用各级森林资源监测单位、武警森林部队和当地林业、公安、政法、宣传等部门的人员力量和物资设备,参与事故现场的调查、清理和处置工作。

  现场处置组应及时向省厅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以便省厅如实掌控事故的进展情况,及时制定应对方案。

  3.2.5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造成事故的成因和引发更大生态的隐患、条件已经消除,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时,可视为应急状态结束。

  应急结束由事故现场处置组,或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并说明解除应急状态的理由,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林业局和省厅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如有出现人员伤亡的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事故结束后,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尽快做好有关善后处置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社会保险机制,对参加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确保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切身利益。

  3.3.2 调查与评估

  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省厅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生态状况的监测、监控。同时,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对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省政府和林业厅作出报告。

  应急预案结束后,责成有关部门及事故责任单位认真查找原因,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3.3.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乱采滥挖的森林、林木和野生植物,能够在原地复植的,尽量在原地复植;对乱捕滥猎的野生动物,要全力救护,使之尽快回到原来的栖息地;对已破坏林地、湿地,要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使之尽量恢复原状和林业生产条件;对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赃款、赃物,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3.4 信息发布

  对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新闻、组织报道。对于复杂事故,应根据查清的情况,分阶段发布;对灾害造成损失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处理结果,根据需要及时发布。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Ⅰ级突发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由吉林省林业厅研究和制定新闻发布工作方案,必要时应报经省政府批准。Ⅱ级突发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由森工局和市(州)林业主管部门研究和制定新闻发布工作方案,必要时应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或吉林省林业厅审定。

  4  应急保障

  4.1 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所需的财政经费,按《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同时省政府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为受害地区的生态恢复和经济损失补助争取财政支持。

  4.2 装备保障

  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林业发展、森林资源保护和应对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形势和要求,进一步提高装备水平,建立健全森林资源和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体系和信息管理系统,增加配备有关生态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装备和物资,保证在发生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时能迅速赶赴现场,及时、有效地开展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4.3 通信保障

  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和卫星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指挥中心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处置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4.4 队伍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各职能机构、林业重点工程管理机构、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单位、派驻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以及各级森林公安队伍、林政稽查队伍和基层林业工作站等具有参与重大林业生态事故应急处理的责任和义务。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后,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和应急指挥机关的调遣,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赶赴现场,完成指定的工作任务。

  4.5 技术保障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建立生态安全预警系统,组建生态安全专家咨询部,确保在事故发生后有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同时,在直属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建立生态事故应急数据库,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援。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要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落实和检查各有关部门的职责、程序和资源准备,组织预案的演练。

  5.2 宣传和培训

  省厅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向各级林业部门下发《吉林省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全省林业系统认真研读此预案,对预案提出的应急响应和信息限时报送进行认真学习。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加强本系统、本单位有关管理和技术人员生态事故应急处置知识的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生态事故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另外,各级政府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生态破坏的社会危害,提高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同时加大对林业生态破坏案件的查处力度,起到威慑和警戒作用。

  5.3 责任与奖惩

  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突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中,由于报告及时,避免或减轻了事故损害,以及在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突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中,由于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重大林业生态事故重要情况的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导致国家森林资源受到重大损害、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本预案所指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是指突发的,对经济社会稳定、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重大影响的,涉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生态安全事故。

  应急:针对突发生态事故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

  6.2 预案的制定、批准和修订

  本预案参照《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框架体系,按照全省各林业部门的职责分工,由吉林省林业厅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经林业厅厅长办公

  会通过后实施,并报省政府备案。根据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发生的趋势、特点和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改、完善、并以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6.3 预案解释机关

  本预案由吉林省林业厅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6.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  附件

  7.1 部门应急预案框架图

  7.2 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7.3 吉林省重大林业生态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吉 林 省 林 业 厅

  2006年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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