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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推进生态省建设,实现《福建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生态建设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十一五”期间贯彻落实《生态建设规划纲要》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围绕建设目标,认真组织编制区域规划
(一)全面推进生态省建设。今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生态省建设是“十一五”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在今后的五年,要形成全面推进生态省建设的态势,通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重点建设一批重大生态工程,到 2010年,全省生态效益型经济形成规模,产业结构比较合理,经济发展质量明显提高,生态安全保障体系基本形成,经济发展进入较高层次的生态省。各地也应从自身现有生态环境和经济基础条件出发,全面规划,合理确定本阶段生态建设的目标,与生态省建设目标相衔接。要立足当前,处理好近期、中期、长期的关系以及局部与全局的关系,重点抓好“十一五”近期主要工作,突出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生态工程建设,着力解决当前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生态环境问题,使生态省建设能够不断取得实效。
(二)抓紧编制市、县(区)生态建设规划。各市、县(区)政府要按照《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加快组织编制市、县(区)生态建设规划,并于2006年底前经同级政府或人大批准颁布实施,并报省发改委、省环保局备案。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有关部门,要根据省、市、县(区)生态建设规划,结合全省及本地区生态建设实际情况,按照部门职能,于2006年底前制定相应的生态建设配套实施方案,切实负起对本辖区生态保护和建设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市、县(区)生态建设规划要按年度分解、细化、落实《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要按照生态功能区划要求,落实具体的实施步骤与举措;要与“十一五”规划、2020年长期规划相衔接,做到上下对接,相互促进,真正以生态乡镇、生态县、生态市建设为载体扎实推进生态省的建设。
(三)强化生态省建设指标的考核评价。要把生态省建设完成情况作为各地、各部门环保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通过评价指标来客观评价、动态跟踪和综合考核。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生态建设规划纲要》确定的评价指标体系,根据各行业、各区域以及示范区的实际情况和建设要求,于2006年底前研究制定不同层次生态建设的评价指标体系和发展方向,用于考核相关领域或区域生态建设工作和生态环境状况,指标评价的要求要与各地“十一五”规划以及“十一五”专项规划衔接。既要重视考评单位GDP综合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土地退化指数等约束性指标,还要重点考评与群众生活环境密切相关的主要水系水环境质量、城区绿化覆盖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城市污水处理率等指标。
二、围绕建设任务,认真组织实施重点建设工程
(一)生态效益型经济工程。包括生态效益型工业项目、生态农业建设项目和生态旅游业建设项目等三方面内容。
(1)生态效益型工业项目。按照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要求改造传统工业。提高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水平,形成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的产业链;探索循环经济产业链和共生产业群模式。重点抓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火电、石化、冶金、建材、轻纺、煤炭等六大行业的技术改造工作,并逐步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
抓好生态工业园区和循环经济园区的试点工作。2006年8月底之前,完成福州、厦门、三明、南平等地的循环经济示范园区或生态工业园区的建设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其他市也要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发展。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坚决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推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发展壮大环保产业。大力发展燃煤电厂烟气脱硫除尘、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医疗废水和固体废物综合处理处置、汽车尾气催化净化器等技术和装备。组织实施一批环保产业化示范工程,培育扶持一批具有特色和优势的环保产业园区和企业,扶持高新技术设备和产品生产,使环保产业成为我省新兴的绿色产业,力争到2010年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占第二产业比重达到6%.
(2)生态农业建设项目。积极推广生态农业技术,研究我省不同的地形地貌、土壤类型、种植技术、作物类型的单位土地面积消纳畜禽粪便等污染物的比例,以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为重点、加快发展农村沼气,大力推广“牧—沼—果”、“牧—沼— 菜”、“牧—沼—粮”、“牧—沼—草”等生态农业生产模式、物质多层次循环利用的现代生态农业模式。大力发展以农田为基础的粮经、粮肥轮作模式,优化品种配置和种植结构;大力推进人工鱼礁建设,积极推广水面立体种养和浅海滩涂深海生态养殖模式;发挥山地资源优势,推进山地综合利用开发,大力发展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
加快发展安全食品。抓好国家级无公害农产品示范基地和生态农业示范县建设,在闽江、九龙江、晋江、交溪流域建设一批生态农业示范村;大力发展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食品安全。示范(试点)区内的化肥、农药等面源污染得到基本控制,土壤酸化等障碍因子得到初步治理,大部分农产品达到无公害的要求。加快绿色食品深加工企业的发展,利用闽西北优良的自然生态资源,加快发展具有区域优势特色的绿色农副产品。
(3)生态旅游业建设项目。按照生态旅游业发展的要求,构建闽南(厦门、漳州、泉州)商贸滨海旅游区、闽北(南平、三明)生态文化旅游区、闽中(福州、莆田)商务休闲文化旅游区和闽东(宁德)山海畲乡民俗旅游区、闽西(龙岩及三明的客家县)客家文化红色旅游等五大旅游区,建设一批生态旅游目的地。重点推出具有福建特色的山林生态旅游、蓝色海洋生态旅游、绿色农业生态旅游等生态旅游产品系列,提倡绿色经营和绿色消费。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创建A级旅游区、农业旅游示范点和生态旅游示范区。
(二)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程。突出抓好资源开采、资源消耗、废物产生、再生资源产生、消费等五大环节,力争在重点行业和领域资源利用效率有较大幅度提高,到2010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70%,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量增加65%.加快实施节能工程,到2010年万元GDP能耗保持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深入开展节约用水,抓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到2010年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 60%.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土地市场,建立节约集约用地的内在机制。加强重点行业原材料的消耗管理,鼓励使用再生材料,大力节约包装材料。
(三)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工程。要加强保护重要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重点预防区和重点监督区、江河洪水调蓄区、防风固沙区和重要渔业水域等区域,防止生态环境的破坏和生态功能的退化。跨市和跨县(市、区)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各级政府要加强沟通协调,制定规划,分期建立省、市级生态功能保护区。
依法保护和建设自然保护区。加强自然保护区种群网和重要种子资源库建设,确保自然保护区内的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要认真编制自然保护区建设总体规划,经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严格执行有关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清理整顿自然保护区内各种破坏自然资源和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切实加强对全省各地森林公园、生态良好的江河溪流和海滩海湾海岛等区域的保护。
保护好饮用水资源。全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排放污水,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级保护区内的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由所在地政府限期予以拆除。到2010年,95%的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重要资源合理开发与保护工程。实施“土地整理、沃土工程”,保护基本农田。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按照“用一补一”的原则,保持耕地占补平衡,同时重视保护农田质量,确保全省2010年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稳定在1830万亩。每年整理15—20万亩农田,继续提高耕地质量。
加强水资源的配置、节约、保护和水环境治理。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科学合理配置水资源,加快建设蓄水工程和跨区域、跨流域引调水工程。合理开发水能资源,开展生态环境最小需水量研究,维护好江河健康生命和流域生态平衡。水利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水资源评价” 制度。推进闽江、九龙江、敖江、晋江、汀江、木兰溪、交溪等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及绩效评估工作,省组织跨设区市的闽江、九龙江和敖江流域整治工作,其它流域由所在地设区市组织实施。到2010年,全省12条主要水系90%的水质达到相应功能区的环境质量标准。
强化矿山环境综合整治。进一步健全省、设区市、县(市、区)三级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突出解决矿业开发的生态环境问题,取缔关闭不符合最小开采规模规定的矿点;严禁在禁采区内新建矿山、矿点,严禁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以及重要河流两侧山体(一重山)可视范围内开山炸石。被取缔关闭的矿山的生态恢复,按照‘谁开采、谁治理’的原则由采矿权人负责整治。对无法落实业主的废弃矿山,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整治。2006年底前完成“青山挂白”治理工作。
保护好森林生态资源。闽北闽西山地盆谷生态区、闽东闽中中低山原生态区等林区,要以保护闽江源头、支流两岸一重山和重点生态区位的森林资源为重点,建立自然保护区或保护小区(点),生态公益林面积占全省森林面积的30%以上。加强森林资源的培育,建设生态公益林与商品林基地。到2010年,全省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面积达到122万公顷,各类特殊保护区域面积占全省土地面积的12%.
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海域资源,加强海洋和海岸线资源的保护,强化海洋环境功能区管理,确保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严格控制港湾内围、填海,切实保护好近海与河口湿地资源。闽东及闽东南沿海地区要建立近海海域生态区及海水养殖和贝类净化基地,提高海洋资源的开发水平;建设一批生态养殖示范区,加强沿海港湾养殖集中海域的污染治理,严格控制陆源污染物排放,加大力度开展重点港湾入海排污口及其邻近海域的水环境监测。到2010年,全省45%的近岸海域水质达到环境功能区的海水水质标准。
加强湿地和红树林保护。沿海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全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制定方案,分期在闽江下游、厦门湾、三都澳、泉州湾、九龙江口、漳江口、福清湾、兴化湾、福宁湾、沙埕港、漳浦莱屿列岛、诏安湾等建立一批沿海湿地特别保护区,保护湿地、红树林资源和海洋生物多样性。
(五)城乡人居环境建设工程。全面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2010年各市、县所在地建有垃圾和污水处理场,城市(含县城)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城市(含县城)污水处理率均应达到60%以上。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炭)、悬浮物和大肠菌群的含量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处置运营管理。加快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建设,2010年全省危险废物基本做到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
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人居环境建设。按照布局合理,结构优化、村落绿化、道路硬化、沟渠净化、庭院美化,构建人居环境。城乡统筹治理农村垃圾,建立多形式、多渠道适合农村特点的垃圾收集、运输、处理长效模式。有条件的地区,提倡垃圾焚烧发电。要采用先进实用处置技术,加快乡(镇)垃圾无害化处置。
深入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城市内河整治和生活垃圾的处理和处置。厦门、福州市要巩固和发展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成果,泉州、漳州市要通过国家环保模范城市验收,其他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要积极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全面推进绿色社区和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2006年底前,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市要建成一批省级绿色社区,10个以上的乡(镇)达到国家级或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要求。各设区市要加大内河治理力度,确保水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福州、厦门、三明市要在巩固“国家园林城市”的基础上,积极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泉州、漳州要力争进入“国家园林城市”行列。到2010年,全省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2007年底前,所有城市市区公交车必须达标排放。年检或抽测排放污染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机动车,要限期治理,治理仍不达标的按规定强制报废。
(六)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工程。进一步加强生态示范区、可持续发展试验区、生态农业示范(试点)县建设,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控制农村面源污染,全面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以饮用水源和水源涵养为主要生态功能的区域,氮、磷污染严重的水域、土壤,以及农产品中农药等残留量超标的地区,要大力提倡使用有机肥和生物农药,有效控制和严格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用化学物质。
抓好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编制完成《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治理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畜禽养殖禁建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禁建区划定后新建的畜禽养殖场必须限期予以拆除;禁建区划定前已建的畜禽养殖场必须于 2006年底前限期治理达标,未按期达标的一律搬迁或关闭。全省其他地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于2007年底前治理达标。要切实完善配套设施,强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资源化处理,开辟利用途径,因势利导,变废为利,提高转化率与利用率。对以营利为目的,并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征收排污费,促进污染治理。大力推广扶持农村户用沼气建设,2006—2010年全省每年新建户用沼气4万户。
加强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全面实施生态省千万亩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加强水土监督保护,推进生态修复试点工作。建立全省水土保持监测评价体系,定期发布全省水土保持状况。2010年前,在全省建成15个水土保持示范城市、120条示范小流域、8个生态修复试点县、10个水库库区重要水源地水土保持示范区。到2010年末,水土流失面积占土地面积比重下降到6€4%.
(七)生态安全保障和人口安全保障建设工程。重点抓好一批重点生态安全工程建设。包括城乡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工程:“五江一溪”及沿海、库区、重点干旱片区等洪涝干旱灾害防御工程;生态公益林保护、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江河流域生态林、城市周边一重山森林生态安全保障,城乡绿化一体化、绿色通道、森林“三防”体系等林业生态防护工程;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服务工程;闽东南沿海海洋灾害防治工程;农林水产疫病防治工程;闽东南沿海和闽西部分城市防震减灾体系二期工程;重点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等,特别要加强对生态脆弱区的保护与综合整治。
稳定现行的生育政策。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人口宏观调控机制。要大力提高人口素质,切实加大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的投入,实施 “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努力控制危害严重的传染病、地方病,预防和控制艾滋病,促进人口素质提高和人的全面发展。要积极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把产业规划、就业规划与人口规划结合起来,统筹人口分布与生产力布局。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劳动力配置和城市化进程中的基础作用,促进人口与劳动力在地区间、城乡间的合理、有序流动。
三、围绕保障措施,强化生态省建设的政策、资金、人才和技术支持
(一)完善政策法规,加大执法力度。根据生态省建设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健全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主体、具有福建特色的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体系。进一步研究制定发展循环经济、促进清洁生产、土地集约利用、保护海洋资源和环境、促进节地节水、资源有偿使用及产权转让、环境监察、放射性污染防治、地质环境保护等政策;研究制定高耗能、高耗水及高污染行业市场准入标准和合格评定制度,加强节能、节水等资源节约标准化工作,完善主要用能设备及建筑能效标准、重点用水行业取水定额标准和主要耗能(水)行业节能(水)设计规范。建立和完善再利用品标识、节能建筑标识,开展节能、节水、环保产品认证以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健全保护区管理工作评估机制;不断完善能源、原材料、水、土地等资源节约以及开发、推广和使用清洁能源的激励政策。
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的监督作用,强化执法检查。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分工协作、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对有关部门移送的生态污染和破坏案件要及时查处,及时反馈。设立投诉中心和举报电话,畅通投诉渠道,鼓励广大群众检举揭发各种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加强新闻媒体监督,对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依法查处。
(二)拓宽生态建设的融资渠道。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统筹安排环境污染治理资金。省级各有关部门预算专项资金每年都要安排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重点生态项目建设。要不断拓宽和运用社会资金加大生态项目建设,也要积极引导和利用国际组织以及各国政府的贷款或赠款用于生态省项目建设。
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对政府投资的项目,可采取股权收益适度让利、公益性项目财政补助、延长项目经营权期限、按规定减免税收和土地使用费等政策措施,推动环保产业化改革。鼓励不同经济成份和各类投资主体,采取多种投资形式参与生态省建设。积极支持生态项目申请银行信贷、设备租赁融资和国家专项资金,发行企业债券和上市融资。探索经营生态项目的企业将特许经营权、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权,林地、矿山、海域使用权等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贷款。
(三)开发引进先进适用的绿色科学技术。积极开发、引进和推广应用各类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加大科技投入,支持循环经济共性和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积极引进和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的循环经济技术,加大生态环境科技项目交流,有效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
(四)加强相关领域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从健全激励机制入手,吸引国内外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产业领域的专业人才到闽工作,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才在生态省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积极与国内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合作关系,设立生态环境研究工作站或博士后流动站,加强本地技术骨干队伍的培养。
(五)加强合作,扩大开放。学习借鉴国际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和循环经济的有益经验和做法,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污染防治、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鼓励外商在闽设立生态经济研发机构,积极开展有关项目的合资合作。拓展与台港澳和兄弟省市特别是周边省市在可持续发展领域的交流和合作,共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
四、围绕责任,建立高效的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
(一)完善协调推进机制。各市、县(区)要成立生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推进生态市、县(区)建设工作。要结合环保目标责任制的落实,将生态省建设任务纳入各级政府行政首长目标责任制的内容,逐级签订责任书,层层分解落实,层层建立责任制。各市、县(区)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指定专人,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当地市、县(区)生态建设工作,提出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年终考核。
(二)建立分工协作机制。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切实指导、协调、监督本部门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形成部门相互协调、整体联动的生态省建设分工协作机制。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市、县(区)生态建设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并牵头会同环保部门制定生态建设的阶段目标和年度重点项目计划;负责重大生态建设项目的审查、审批或上报。
经贸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工业行业发展专项规划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开展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和行业污染治理,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推行清洁生产和节能、节水及资源综合利用,开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订生态建设资金融资办法和措施,研究探索生态补偿机制,制定财政性资金投入机制和管理办法。
环保部门负责实施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并指导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以及有机食品示范基地的建设工作,推进绿色社区、生态居住小区的建设工作。
科技部门负责对生态建设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工作的指导和管理,重点支持与生态保护和建设有关的科研项目,并积极促进先进成果的推广应用。
国土资源、海洋、水利、气象部门负责国土、矿产、海洋和水生生物资源以及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
林业部门负责生态公益林保护、湿地保护与恢复以及沿海防护林体系、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建设。
建设部门负责环境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努力改善城镇人居环境。
交通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工作,重点是加强公路界内绿化的管理工作和水上交通运输船舶的污染防治。
农业部门组织编制畜禽养殖规划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包括畜禽养殖业在内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控制和生态农业建设、无公害绿色食品基地建设项目,积极推进生态村镇的建设。
水利部门负责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与保护。
旅游部门负责生态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与保护,开展A级生态旅游区、农业旅游示范点和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创建工作,指导并监督旅游污染防治项目的实施。
(三)健全公众参与机制。深入开展“倡导绿色文明,创建绿色家园”活动和环保志愿者行动,鼓励成立民间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组织,进一步引导社会团体和公民积极参与各种环保活动,推广采用听证会、论证会和社会公示等多种形式,扩大公民对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作用,把宣传教育与环保治理有机结合。深入开展全民环境教育活动,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将生态省建设讲座列入培训计划,广泛提高全民生态文化意识。
(四)建立健全生态扶持与补偿机制。各地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以生态环境为导向的经济政策,定期修改和公布鼓励发展的生态产业、产品、技术与工艺的项目目录和生态产品标准,并给予投融资和其他方面的政策倾斜。要按照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依法加强自然资源开发税费征收管理,完善生态补偿制度。逐步建立矿山生态治理恢复保证金和重点污染行业保证金制度。积极探索以绿色GDP为主要内容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加强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建立科学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