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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性名特优经济林产品节(会)的管理,促进经济林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冠用“全国”或“中国”名义主办的,  以名特优经济林产品为主题的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均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可由国家林业局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中国经济林协会、中国竹产业协会等协会及省、  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可协办。
       第四条  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申办城市”)均可申请承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申办城市应当提前一个年度申请承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申办条件
       (一)申办城市应当有被命名为国家级或者省级的经济林行业的龙头企业,或者中国名特优经济林之乡,或者区域性经济林产品批发市场。
       (二)申办城市应当是名特优经济林主产区,主导经济林产品资源丰富,品质优良,产业发达;当地经济林产业发展,对农民增收致富、扩大社会就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申办城市应当高度重视节(会)承办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条件。
       (四)申办城市应当具有良好的市容市貌,环境优美,交通便利,通讯发达,具备开展大型活动的设施和条件。
       (五)申办城市应当具有承办大型活动的经验和组织能力。
       (六)其他相关条件。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申办承诺。申办城市及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承诺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具体方案。包括活动主题、时间、地点、主要内容、组织机构、宣传措施、经费预算、资金筹措等。
       (三)城市概况。包括政治、经济、文化、交通、气候、环境等;申办城市经济林产业发展的特点、做法、经验及生产、流通、消费等概况;举办大型活动的经历等。
       (四)保障措施。包括交通、食宿、运输、商贸、旅游、安保、仓储等服务和保障条件,有关场馆布局等相应的配套设施。
       (五)优惠条件。提供给国内外参展单位的优惠条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办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告,征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意见,经省、自落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并函送国家林业局。
       (二)国家林业局造林绿化管理司负责对申报材料、申报条件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征求有关司(局、直属单位)意见后,提出是否同意申办城市承办的初审意见,报国家林业局局领导审定。
       第八条  经国家林业局批准的申办城市,可在举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名称前冠用“全国”或“中国”字样开展相关活动。
       第九条  组团参加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的省份数量原则上不应少于相应经济林产品主产省的三分之二。
       第十条  申办城市要以突出宣传主导产品、推动当地乃至全国经济林产业发展为中心确定主题,组织开展相关活动。
       第十一条  对参加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国家林业局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申请主办国际性名特优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需国家林业局与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2年11月28日国家林业局发布的《关于审批主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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