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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油茶种苗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闽林综〔2010〕57号  发布单位:福建省林业厅  适用地区:福建省
闽林综〔2010〕57号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油茶种苗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林业局:
        为切实加强我省油茶种苗质量管理,我厅对《福建省油茶种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福建省油茶种苗质量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


福建省油茶种苗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国家林业局《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油茶种苗质量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以生产油茶穗条和苗木(含嫁接苗、扦插苗、实生苗)为目的的油茶种苗繁育基地。
        第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油茶种苗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油茶采穗圃必须通过省级以上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
        油茶采穗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建设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与其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备省林业厅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土地权属清楚,无危害油茶的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管理规范,面积不小2公顷(临时采穗圃面积不小1公顷);
        (三)建圃使用的材料(无性系、品种)来源清楚,定植图等相关技术档案齐全。
        第五条 油茶苗木实行良种化生产,推行“定点采穗、定点育苗、定单生产、定向供应和品种清楚、种源清楚、销售去向清楚”的原则。
        油茶苗木生产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生产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与其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省林业厅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土地权属清楚,适宜油茶苗木生长,无危害油茶的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管理规范,育苗地面积一般不小于2公顷;
        (三)必须采用通过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的油茶采穗圃生产的穗条,或采用经省级以上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的优良杂交组合或优良家系的种子或优良品种的种子;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省林业厅根据全省油茶发展规划和造林任务,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种苗生产单位择优确定油茶采穗圃和油茶良种苗木生产点。
        确定油茶采穗圃、油茶良种苗木生产点的申报程序:种苗生产单位向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质量承诺书,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林业厅审批。
        第七条 油茶种苗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建立油茶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填写《林木种子生产档案表》和《林木种子经营档案表》。
        油茶采穗圃生产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穗圃基本情况:采穗圃名称、建设地点、面积、无性系来源及名称、建圃方式、穗条产量,无性系定植图,生产许可证编号等;
        (二)穗条生产、经营情况:无性系审(认)定编号、包装保存方法、质量检验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情况;
        (三)穗条流向:调出穗条无性系名称、质量检验证、检疫证、调出日期、数量、销售协议,穗条调入单位名称及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
        (四)采穗圃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经办人员。
        油茶苗木生产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苗圃基本情况:苗圃名称、地点、育苗面积、生产许可证编号等;
        (二)调入种子(穗条)基本情况:种子(穗条、无性系)名称、审(认)定编号、质量检验证号、检疫证号,调入凭证,供种(穗条)单位名称、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
        (三)苗木生产管理情况:嫁接(扦插、播种)日期、生产管理记录、苗批质量检验原始记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情况; 
        (四)苗木销售情况:销售日期、数量、单价,苗木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证编号、包装运输方式,购苗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五)苗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经办人员。
        第八条 油茶种苗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的穗条、种子和苗木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经自检合格,填写检验证书,并按照《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规定使用标签。油茶苗木出圃前由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圃地苗木质量验收,对合格苗木开具《良种苗木质量合格证》。种苗生产经营单位及单位法人对种苗质量终身负责。
        第九条 油茶种苗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期间或调运之前应当向当地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申请产地检疫,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油茶种苗进行育苗或上山造林。
        第十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从不同生态区域引进油茶种苗的管理。油茶引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油茶种苗生产点的生产、经营中的种苗质量、销售价格和档案等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油茶种苗生产点的种苗质量的检查。省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全省油茶种苗质量的抽查,并发布油茶种苗质量监督抽查结果。
        第十二条 省林业厅将对实施政府资金补助的定点种苗生产单位实行指导价销售。
        第十三条 对生产、经营不合格油茶种苗和哄抬种苗价格的生产单位,省林业厅将取消该生产点的政策性补贴和定点生产资格。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以普通品种冒充优良品种,不如实填写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不按规定附有质量检验证和标签的种苗生产、经营单位,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及《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福建省油茶种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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