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规范… | ||
·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 | ||
·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 ||
· | 林业,让掌声响起来 | ||
·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 | ||
· | 林业站管理林木采伐职…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 | ||
·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
· | 造林技术规程 | ||
· | 国家林业局发布200… |
本标准适用于区划范围内马尾松造林用的种子。不适用于城镇绿化和试验用的种子。
1 名词术语
种批、苗批、产地(种源)、种子区、种子亚区,见GB8822.1-88《中国林木种子区 油松种子区》。
2 种子区划分
以马尾松及其地理变种的天然分布区为区划范围,共划分为9个种子区17个亚区,见附录A(补充件)。各种子区自然条件和森林特征见附录B(参考件)。
3 产地标签
3.1 采种后,要分别种批填写产地标签,并将其附在包装容器内外。此标签在种子调制后,从包装运输至播种的全过程,均应保留该标签。苗木出圃时,应分别苗批附以产地标签。
3.2 产地标签由县(旗)或相当于此一级的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并由专人负责签证。
3.3 产地标签为黄色,其大小及形式见GB 8822.1-88《中国林木种子区油松种子区》。
4 用种规定
4.1 用种单位只能使用带有产地标签的种子。
4.2 以种子区为基本用种单位,在某一种子区内造林应使用本种子区的种子。
4.3 各种子区或亚区使用外种子区的种子时应按照下表调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