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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出台加快发展沙产业意见
        国家林业局日前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沙产业的意见》提出,在生态保护的前提下,力争用10年-15年时间,大力培育林草资源基地,引导建立一批加工企业,每个沙化类型区和重点领域内争创3个-5个国家级名优品牌,探索沙产业发展的新途径和新机制,建立比较完备的沙产业科技创新体系和技术服务保障体系。
     《意见》明确了4项措施,加大对沙产业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
        一是多渠道增加投入。依托林业重点工程和现有扶持政策,加大对沙区林草植被资源建设的支持;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种植业、多种经营、森林生态旅游以及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等贷款项目予以贴息;支持沙产业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和发行股票上市等形式多渠道融资;协调财政支农、农业综合开发、小城镇建设、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教育培训等方面资金对沙产业发展加大支持力度;落实国家扩大农牧民经营林业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争取政府设立沙产业技术创新发展基金。地方财政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对发展沙产业的资金扶持力度。
        二是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积极争取金融机构开办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及中小企业小额信用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贯彻落实沙区林地、林木资源抵押政策,为发展沙产业服务。鼓励地方政府、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林业企业和林农等出资组建或扶持壮大互助性沙产业担保体系。
        三是认真落实税收、保险等相关优惠政策。对以沙区三剩物、次小薪材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为发展沙产业需要进口设备的,凡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投资项目的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沙产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沙产业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各地可通过保费补贴等必要的政策手段引导保险公司、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和林农积极参与森林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森林保险补偿基金,建立统一的基本森林保险制度,创新投保方式,降低沙产业经营风险;沙区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商品林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占用主伐指标,各项指标可结转使用;育林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计征。
        四是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要进一步深化沙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治理后的沙化土地可依法进行流转、继承,维护治理者的合法权益;征占用治理后的沙化土地,要给予治理者合理的经济补偿;充分发挥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和行业协会在促进沙产业发展中的作用。
        此外,《意见》还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科技支撑、依法规范沙产业、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和搞好信息服务等一系列保障措施。
        我国沙化土地面积大,分布广,沙产业发展的物质基础丰富多样,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以木材、灌草饲料、中药材、经济林果和沙漠旅游等为重点的沙区特色产业,开发出人造板、纸浆、饲料、药品和食品等一大批沙产业产品,并带动了沙区加工、贮藏、包装、运输等相关产业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我国沙产业年产值逾千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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