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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林业成品油补贴管理办法
  适用地区:吉林省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林业成品油补贴工作管理,促进林业生产和发展,保障成品油补贴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会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吉林省林业厅 吉林省水利厅 吉林省监察厅 吉林省审计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吉林省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吉财建[2009]209号)和《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9[21]号)精神,结合我省林业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范围。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

  第三条  补贴机制。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实施补贴前的水平,即汽油高于4400元/吨、柴油高于3870元/吨时,国家启动对林业的油价补贴机制;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出厂价低于上述价格水平时,国家停止油价补贴。中央财政负担的油价补贴按年据实结算。

  第四条  补贴资金标准:以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出厂价与2006年成品油价格机制改革前油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之间的差价为基础,全年加权平均测算确定油价补贴的标准。

  第五条  补贴用油量的确定。在补贴年度内,按照各项营林生产工作量、用油量和林业生产油耗定额计算(具体油耗定额请参照《林业生产油耗定额表》),以后年度依据省政府文件以此类推。具体工作量包括:造林(人工造林、林冠下造林)、封山育林、更新造林、森林抚育、木材生产、森林管护、林区道路养护、育苗(种)、森林调查设计、野生动植物保护等。

  林业生产油耗定额分东部地区、中西部地区两套标准。其中,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省直单位,吉林市、通化市、白山市、延边州采用东部标准;长春市、四平市、辽源市、松原市、白城市采用中西部标准。

  第六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享受油价补贴的林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林业用油相关管理制度,完整、准确地反映各项营林生产工作量和全年生产用油耗量,年终中了后,第二年按上年实际生产发生数给予补助,据实核定油补资金。

  第七条  年度终了后,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享受油补单位将上年林业实际工作量、用油量,统计、整理、汇总,于2月20日前上报省林业厅,并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同时抄报同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

  国有林场、国有苗圃将上年林业实际工作量、用油量,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经审核、整理、汇总无误后,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20日前上报省林业厅,并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同时抄报同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省林业厅将审核、汇总后上年度的全省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补贴用油量上报国家林业局。同时抄报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及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

  第八条  省直林业企事业油价补贴将由林业厅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上年油价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省直属林业企事业单位,对市、州、县(市)林业油补资金将由省财政厅直接下达各地财政部门。

  第九条  市、州、县(市)林业部门收到油补资金后,应及时拨付到油补单位等。

  第十条  市(县、州)林业局及各油补单位应加强林业生产工作,认真核定林业生产工作量、用油量,要对所提供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并加强对油补资金的管理,防止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行为。

  第十一条  本办发法由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2009年1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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