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刨切车厢胶合板

ZB B 70001—85

  本标准适用于以刨切单板作为表板的胶合板。

  这种胶合板主要用做铁路客车车厢内部装修材料或性能相当的其他使用方面。

1 分类

1.1 车厢用胶合板分为以下两类:

1.1.1 Ⅰ类(NQF)──耐气候、耐沸水车厢胶合板。

  这类胶合板以酚醛树脂胶或其他性能相当的胶合剂胶合制成,具有耐久、耐煮沸或耐蒸汽处理等性能。

1.1.2 Ⅱ类(NS)──耐水车厢胶合板。

  这类胶合板以脲醛树脂胶或其他性能相当的胶合剂胶合制成,能经受冷水或短期热水浸渍,但不耐煮沸。

1.2 按材质和加工工艺质量,车厢胶合板分为一、二两个等级。

2 尺寸

2.1 幅面尺寸按表1规定:

表 1 mm
 
宽 度
 
长 度
915 1830 2135
1220 1830 2135 2440

  注:①长度按木纹方向测量,宽度按垂直木纹方向测量。

    ②经供需双方协议,胶合板幅面尺寸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2.2 厚度尺寸为:5、10、15、20、25 mm。

  注:如经供需双方协议,则胶合板厚度尺寸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2.3 尺寸公差

2.3.1 厚度公差按表2规定:

表 2  mm

厚 度
 
允 许 偏 差
5 ±0.4
10 ±0.6
15 ±0.8
20 ±1.0
25 ±1.0

2.3.2 长度和宽度偏差:不超过+5 mm,负偏差不允许。

2.4 厚度与层数按表3规定:

表 3

 
厚度,mm
 
层数
5 3
10 5
15 7~9
20 9~11
25 11~13

3 技术条件

3.1 树种:表板为水曲柳、柞木、椴木、楸木、黄菠萝及其他适合做车厢板的树种,中板除上列树种外,桦木、色木、进口阔叶材允许使用。

  注:①胶合板面板的树种即该胶合板的树种。

    ②使用不同树种的单板进行搭配时,各对称层的单板应为同一树种,同一厚度。

3.2 各等级车厢胶合板的面板和背板,其材质缺陷按表4规定:

表 4

材质
缺陷
名称
计算方法 面板 背板
胶合板等级
1半活节

计算的节子尺寸,mm           不得超过

10 20  

允许

每平方米板面中节子个数,个   不得超过 5 mm以下不计
5 10 允许
2死节 节子尺寸,mm不得超过 2
2 mm以下不密集不计
6
4 mm以下不计
允许
每平方米板面中节子个数,个   不得超过 4 4 允许
3变色 变色面积占板面的百分率,%   不得超过 浅色水渍纹5 10 允许
4裂缝 修补后的裂缝宽度,mm 不超过 0.2 0.3 5
每平方米板面上裂缝总长度,mm   不超过 100 200 800
5夹皮

深色夹皮长度,mm 不得超过

10 20 允许
每平方米板面上的个数,个 不得超过 1 2 10 mm以下允许 允许
注:浅色夹皮不计
6虫孔
排钉孔
必须修补,修补后的个数限度按死节计算 24 mm以下允许

  注:面板裂缝补条要求纹理相似、木色相近。

3.3 各等级车厢胶合板的面板和背板其加工缺陷按表5规定:

表 5

加工缺陷
名  称
计 算 方 法  
面 板
 
背 板
 
胶合板等级
 
1拼缝 缝隙宽度,mm 0.2 0.3
1.5
条数 不限
2中板
叠离
不影响板面平整和外观的不限,影响者不许有
3毛刺
沟痕
毛刺沟痕占板面的百分率,% 不得超过 1 2 不限
4透胶 针尖状的按变色计,% 不许有 3 不限
5压痕  
 
直径4 mm每m2不超过3处 面积5 cm2
深0.4 mm
不限

3.4 公称厚度自6 mm以上的胶合板,其翘曲度:一等板不得超过板面的0.8%,二等板不得超过板面的1.0%。

3.5 胶合板应锯成方形,四边平直整齐,两对角线长度之差不得大于5 mm。

3.6 胶合板中不得留有影响使用的夹杂物。

3.7 各等级胶合板中均不得有脱胶、鼓泡现象。

3.8 顺纹胶合板的面板进行修饰(砂光或刮光)。横纹胶合板的面板不进行修饰,其厚度公差在原有基础上增加0.2~0.4 mm。

3.9 二等板上的边角缺损在幅面公称尺寸以内其宽度不超过5 mm。

4 检验方法

4.1 胶合板出厂时的平均绝对含水率不得超过13%,检验方法按GB 739—75《胶合板物理机械性能试验方法》的规定。

4.2 各类胶合板的胶合强度检验按GB 739—75的规定进行,其结果不得低于表6规定:

表 6

树    种  
胶合强度,kg/cm2
 
木材破坏率,%
厚度15 mm以下厚度15 mm以上(含15 mm)
硬阔叶材 12 11 50
软阔叶材 11 10 50
进口阔叶材 10 35

5 验收规则

5.1 生产厂应对胶合板外观质量进行逐张检验。

5.2 成批拨交胶合板时,为简化复查验收手续,可在每批拨交的胶合板中任意抽取不少于3%(不得少于20张)的样板进行逐张检验。其中不符合技术条件的不得超过5%,超过时,应在该批胶合板中加倍取样复验。如不符合技术条件的仍超过5%时,则应对该批胶合板重新分等。

5.3 如需方要求进行胶合板物理机械性能检验时,供方应从每批拨交的胶合板中抽取一定数量的胶合板进行检验,检验承担单位和费用由供需双方协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应加倍取样,复验一次。

5.4 胶合板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允许公差不计算在内,成批拨交时计量应精确到0.001 m3,测算单张胶合板应精确到0.00001 m3

5.5 胶合板出厂时,应具有生产厂质量管理部门的质量鉴定证明书,包括产品名称、类别、等级、胶合强度和含水率指标等。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胶合板的名称、类别、生产批号、厂名等标志应加盖在每张胶合板背板右下角。

6.2 胶合板应按名称、类别、树种、规格及批号分别包装。捆包时背板向外。

  每包胶合板须有标签。

6.3 胶合板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不得受潮。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林业部林产工业公司提出,由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木材工业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康、卢运桂、周锡华、邹元浩、史冬香、龙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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