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搜索:
您好!  请 注册登录本站 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林业百科
政策法规搜索关键字:
发布时间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本系统内《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执法效力的通知
各省辖市林业(农林)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
为了做好全省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的登记和录入工作,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做好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录入工作的通知》(豫政法〔2007〕3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录入上网工作的通知》(豫政法〔2008〕25号),要求凡领取《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执法证》)的人员,都要在河南省政府法制网上公布,未上网公布人员所持《执法证》一律无效。
2006年,我厅按照省政府法制办核定的单位和数量,办理《执法证》78个,编号为:豫O21-0001——豫O21-0044(其中豫O21-0004为空号),豫O21-9901——豫O21-9935。目前,我厅原有78名执法人员中,已有1人调离执法岗位,2人退休。现有75个《执法证》的执法人员信息,已按要求全部录入河南省政府法制网的《河南省执法人员在线查询系统》,为有效《执法证》。对调离执法岗位人员和退休人员所持《执法证》通告作废,通告作废的《执法证》编号为:豫O21-0002、豫O21-0030、豫O21-9924。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林业 执法证 管理 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办公室 2008年10月23日印发
| [推荐给好友] | 打印本页 | 关闭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意见反馈 | 支付方式 | 帮助信息

版权所有:  福建大世界企业集团 © 2003-2018     工作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8;30到下午17;30)  闽ICP备12016890号
E-mail:service@chinaforestry.net 传真:0086-591-83568281 电话:0086-591-83568282 83568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