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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湖南-罗先生     提问时间: 2006/1/2 20: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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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专家:你们好!
我是湖南的一位退休职工,现在我们这里有很多的公司在宣传合作造林,我也去听了项目会,公司的讲师在介绍时说保证出材量“板材林有8立方米/7年”、“纸浆林有10立方米/5年”,公司承诺4年到期按“板材林木每立方米750元回收”、“纸浆林木每立方米550元回收”。我想请各位专家给我们一个答复(解说),因为如果是真实的我们好放心做这件事,如果不是真实的我们就不去做,同时也可以少一些人上当受骗。这是一件功德无量的好事!敬请各位专家百忙中给予答复,谢谢!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1/2 20:18:05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5-12-3 21:56:30

下面的权威报道或许对您有些帮助《人民网》:

北京市工商、林业、消协三部门联合发布警示:合作造林存在十大陷阱一旦受骗消法管不着

本报讯(记者王秋实)昨天,市工商局、市林业局和市消协联合发布紧急警示:“合作造林”中存在十大方面的陷阱,投资者需要谨慎行事。由于合作造林属投资行为,不属消费行为,投资者如果在参与项目中受骗或蒙受经济损失,将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合作(托管)造林是近两年兴起的一种林业投资经营方式,公司通过租赁、承包或其他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给社会零散投资者,投资者再将林木委托给公司经营。这些公司向投资者宣传,种植速生丰产林能快速致富并有高投资回报。

  市工商局经检处负责人介绍,目前北京市从事此类经营的公司有12家,另有外地和本市开设的13家分支机构。由于合作造林大多采取“城市集资,异地造林”的模式,运行周期长、多方面因素影响最终获利,在多个省市都出现了问题,北京的公司已经有多人参与,投资较大,出现了一些纠纷。还有一些公司因虚假宣传、夸大回报率、谎称与高校等单位合作、有传销人员参与运作等违法行为被工商部门查处,但仍有许多投资者趋之若鹜。

  警示内容

  >>警示1

  北京不属速生林基地

  解读:在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我国速生丰产林建设规划中,有河北、内蒙古等18个省(区)的部分地区被确定为我国速生丰产林基地,北京市不在此范围内。对于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的行为,不予规划设计、不予任何补助、不纳入森林资源统计、不发放林权证。

  >>警示2

  林权证不能保证收益

  解读:林权证为全国统一,发证机关为区县级人民政府,填证机关为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不是持证人获利的保证,没有保证经济收益的作用。基本农田上种植的速生丰产用材林不予登记和核发林权证。

  >>警示3

  北京适宜栽植树种有限

  解读:国家规定,不同地区、不同气候条件下所适宜栽植的速生丰产优良品种不同,北京地区适宜栽植的速生优良树种主要是107杨、108杨、中林46杨、沙兰杨和意大利214杨。

  >>警示4

  保监会不承保合作造林

  解读:一些公司向投资者承诺,他们已向保险公司就所种植林木投保,如遇不测,投资人可避免损失。还有一些承诺有银行担保。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说,保监会已明确表示,对此类合作造林活动不予保险。银行担保只负责对资金赔偿进行监管。

  >>警示5

  林木采伐受限额控制

  解读:一些造林公司为吸引市民投资参与,夸大宣传,宣传林木采伐可不受采伐限额控制,宣传林权证可以抵押贷款、转让变现。但根据《森林法》规定,即使持有林权证,也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许可的时间、地点、株数(或面积)等实施采伐。林权证抵押贷款、转让变现也有很多限制。

  >>警示6

  不少公司虚构高回报率

  解读:造林收益要受树木生长状况、市场行情、经营成本和社会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林木生长会受树木品种、林地条件、经营管理水平和科技含量的制约。调查发现,一些造林公司宣传的回报率高达20%甚至更高,有不少是随意编造的,并没有经过实际测算。

  >>警示7

  本地签合同本地难解决

  解读:市民投资参与合作(托管)造林活动,在签订协议时应事先了解清楚有关政策和情况。由于很多公司都是“城市集资,异地造林”,不但不利于了解当地情况,一旦出现纠纷也需到外地有关部门解决。

  >>警示8

  消法不保护投资人

  解读:投资者投资合作(托管)造林活动具有投资经营获利的特点,不属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范畴。因此,投资于合作(托管)造林活动的投资人不是消费者。

  >>警示9

  股东变更频繁须警惕

  解读:一些公司在实施合作(托管)造林活动中,股东变更频繁,且未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股权转移手续,前、后股东之间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明确;通过媒体发布招聘广告,其实招聘是假,招商是真;有从事过传销活动的人员参与合作(托管)造林活动。

  >>警示10

  涉及变相传销应举报

  解读:如果发现造林公司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经营业绩中计提报酬;或者存在先参加者从所发展的下线成员所交纳费用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按其加入先后次序决定等经营模式,就有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嫌疑,市民一旦发现要注意收集和保存各种证据,并及时向工商部门举报。

  相关事例

  万里大造林遭质疑

  从去年10月起,媒体对万里大造林公司在宣传和经营过程中的诸多问题进行了长期跟踪报道,并对其许诺的高额回报率提出质疑。在长春,多个政府部门指出其经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投资者则要求公司全额退还投资款,媒体也不断披露其在征地、林权证、回报率和销售方式等诸多方面存在虚假内容。

  有媒体称,该公司目前造林成本远低于向投资者转让价格,所谓亿元前期投入也大有水分。

  成立三月卷款潜逃

  2004年10月,河北杜邦林业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成立后,通过媒体不遗余力地对外宣传“绿色银行”、“收益率高达20%”等,并宣称已在新乐市某乡以每亩400元的价格向当地农民租赁林地,建起了“河北杜邦万亩速生林基地”。

  在这样的蛊惑面前,共有31位投资者投资,总金额150万元。但3个月后,这家公司实际只支付了租林地订金10万元,老板就携投资者的150万元潜逃。

  造林为饵吸血6900万

  2002年9月,辽宁省朝阳市公安局公布了“中天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该集团以种植速生杨快速致富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900余万元,使400多个家庭的“命根子钱”血本无归。该案主犯张天斌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集资诈骗近5000万

  2002年,福建人聂玉声的三江源公司利用所谓“绿色财富计划”进行集资诈骗,骗得的资金高达4835.93万元。“绿色财富计划”中称,投资1万元,15年后回报可达10.6万元,年利润率近64%,与实际评估的可行性报告中的12.8%相差5倍。至去年1月被公安机关查封时,三江源公司无任何经营赢利。

  本报综合

  《京华时报》(2005年6月17日第A0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