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1/10/19 17:08:19
对树木进行砍伐必须办理林业砍伐证,但林业采伐证也有时效性,林业砍伐证的一般有效期限为5天,过了有效期就不能再进行砍伐了,需要再重新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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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可申请延长有效期。
关于要求延续林木采伐许可证有效期的申请报告
??县林业局: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申领的?林采[200 ] 号林木采伐许可证,至 年 月 日有效期届满。由于??原因,采伐作业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特申请延续上述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有效期。
特此报告
申请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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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1/10/19 18:25:48
当然有效期也与采伐面积和采伐量有关,可以是5天、15天、30天、60天、90天不等。
-------------------------------------------------被 zlxzlx5168 修改于 2011-10-19 18: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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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1/10/19 18:30:24
http://www.ynf.gov.cn/canton_model1/newsview.aspx?id=182011
严格规范林木采伐证签发的“采伐期限”。从办证之日起,采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下的,有效期不超过30天;采伐林木50(含50)立方米以上200立方米以下的,有效期不超过60天;采伐林木200(含200)立方米以上的,有效期不超过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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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步兆东,回复时间:2011/10/20 6:46:00
1、采伐证有时效性,林业砍伐证的一般有效期限为5天。
2、延期须有办理手续, 一般时间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是截止采伐日期不能夸年度。
3、过了有效期就需要再重新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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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步兆东,回复时间:2011/10/20 6:47:57
森林法比较严格,请看看:超期限采伐林木被判两年
2005年9月15日,张某到玉山县林业局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该许可证规定采伐期限为2005年9月15日至12月30日,采伐蓄积为72.8立方米。2006年3月,饶某雇佣员工替张某砍伐林木,砍伐林木蓄积72.64立方米。归案后,饶某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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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步兆东,回复时间:2011/10/20 6:51:15
采伐证已过期 再砍树被判刑 1、案情:2002年5月8日,魏长雅与他人合伙参与沙县青州镇举行的公开招标会,中标取得了该镇涌溪村地名为“红菇卓”山场林权后,同月15日办理了两份采伐杉木立木材积1645立方米和松木10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期限到2002年11月14日止,魏长雅于6月份组织工人上山砍伐到11月份,后因故未能在砍伐规定期限内完成。同年12月下旬,为了增加收入,魏长雅在明知采伐证的采伐期限已过期的情况下,又组织工人到山场继续砍伐林木596株,折合立木材积52.866立方米。2003年3月,根据群众的举报,魏长雅被沙县森林公安抓获。
2、审判:沙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长雅通过竞标取得涌溪村地名为“红菇卓”山场林木采伐经营权,虽然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组织雇佣工人进行采伐,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5条第2款、第52条、第72条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3、评析:所谓的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然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4、小结:本案中,被告人魏长雅虽然购买了“红菇卓”山场林权,林木属于他自己的,但是还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采伐,而他却违反了《森林法》的规定,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内因种种原因未完成采伐任务,依法应按有关规定在当年内到林业行政执法部门讲明原因再办理林木采伐证。可他明知采伐证已过期,为了图省事却没有去补办证,组织工人继续砍伐,结果触犯了法律,构成了滥伐林木罪,希望今后有类似情况的人要警醒起来,该案的教训是极为惨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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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11/10/20 17:14:50
《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采伐证规定的采伐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因特殊情况必须延长采伐期限的,经原发证机关核实后可在本年度内适当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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