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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yelinyan     提问时间: 2010/10/14 1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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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各位专家您好 我刚刚读完高中我想从事山林承包生意 请问需要怎么做呢?希望您能教教我 谢谢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10/10/14 17:18:17

依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回复专家:步兆东,回复时间:2010/10/14 18:11:32

到当地村委会、乡政府咨询。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0/10/14 18:27:29

和村里面打交道,您要十分小心。

在这里,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是要把合同签订的天衣无缝。

详情请您登录我的博客:http://hi.baidu.com/zzllxx5168/blog/item/19662f876fa29f2ec75cc3e8.html

什么是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有几种情形?

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合同。订立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只有在其符合《合同法》和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目的才能实现。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由于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要求,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从其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合同法》第52条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5条规定和其他有关土地承包的法律政策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⑴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⑵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⑶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⑷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⑸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的强制性规定。

这里所谓的“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的各项法律,包括《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所谓“行政法规”仅指国务院根据《宪法》、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行政法规。法律、行政法规包含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排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任意排除法律。

在土地承包合同中,属于强制性的规范有:     

①发包方违反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有效期县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该法第15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依本规定第2条(即发包方所属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或者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见,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而以发包方为被告提起的诉讼)所起诉的案件中,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     

②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包,转让的无效。《农业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转包所承包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也可以将农业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4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承包合同,转包或者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转让、转包、互换行为无效。”     

③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要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就是说,该土地承包合同对被代理人无效。

附:土地承包合同书

甲方:…………村民委员会

乙方:…………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乙方通过竟价方式取得甲方所拍卖荒山(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村民委员会(组)所有的,……以北、现…… 以西与…… 毗邻的荒山(林地)拍卖给乙方使用,其四至为:东至:现……西边;南至:与……村荒山相隔的通往上山的道路;西至:这两座山顶东西分水岭一线;北至:从南侧数第二个山头与第三个山头之间的山谷中分线。 

二、乙方购买后,承包使用期五十年不变,即从二OO五年八月十日起至二O五五年八月十日终止。

三、乙方所购买的荒山(林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元整,付款方式为:…………。

四、乙方购买荒山后应积极治理,在荒山上植树、种草或搞多种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利用承包范围内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矿产资源或建造固定设施。

五、乙方对所购买的荒山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转让转卖权和继承权。在产权变更时,须通过甲方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购买荒山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荒山的开发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购买的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购买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八、乙方将荒山购买后,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山资源,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证该荒山(林地)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十、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退还乙方购买荒山所付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购买荒山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

十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治理成果、经济投入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终止。

十三、甲乙双方如因作价款发生分歧,协商不成,须委托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其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此合同发生纠纷由……仲裁委员会裁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乡人民政府备案一份,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OO    年   月   日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10/10/15 22: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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