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及时有效的应用于林业生产,对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中,由于工作量大,参与人员多、涉及面广,导致外业工作与内业工作及输机打证等工作中存在的差错进行更正,现根据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林权证错证概念
林权证错证是指在林权证打印过程中的打印错误或在原已确定的四至界线范围内测量面积错误以及林权证各项因子与实际不相符合的林权证。
二、林权证错证更正原则及范围
林权证错证更正的目的是达到“人、地、证、图、表、册”相一致,更正工作须符合以下原则及范围界定:
1、林权证错证更正由林权所有者自愿提出申请,逐级审核进行更正。
2、林权证错证更正后的界线必须控制在该村民小组原已确定的四至界线范围内不得突破,如有突破,一律不得进行更正。
3、由集体持证经营的,不再重新进行外业核实更正,只允许对界线、面积、附图之间相矛盾的地方进行校正。
4、个人持证经营的,界线、面积、附图等需要更正的,在村民小组总界线控制范围的前提条件下,必须依法履行相应的林改工作程序,各级审核负责,如因为更正工作而出现突破村民小组总界线或引发新的林权纠纷一律不得进行更正。
5、插花在国有林内的自留山已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期间对界线及面积作了严格认定,若出现证上面积与四至界线或附图不符的,在实际工作中一律以证上面积为准,对四至界线及附图进行更正。
6、因原林改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的林权证错证一律不得纳入更正范围,必须严格依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重新进行纠正。
7、林权证错证更正后,如发生面积变化,是否补交或退还林地承包金,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法自行决定。
三 、林权证错证更正程序及方法
按林权证错证产生的原因划分,分为内业工作产生的错证(如各类表格材料间抄写错误等)和外业工作产生的错证(如面积、四至界线等错误情况)两类,具体程序和方法为:
1、内业工作产生的错证
由持证人填写《林权证错证更正申请表》连同《林权证》一起报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审核后报乡(镇)林业站审核确认,报县林业服务中心按原申请表登记内容进行更正,由村民委员会出具收到农户林权证及《林权证错证更正申请表》的证明(证明一式二份),以此证明领回更正后的林权证。
2、外业工作产生的错证
(1)个人持证经营的,由持证人向村民小组提出《林权证错证更正申请表》,村民小组审核后上报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审核后上报乡(镇)林业站,乡(镇)林业初审并会同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申请人及申请更正地块的相邻户主进行现地复核(复核结果必须有相邻地块接界人签字),将复核结果确认后填写到持证人提出的《林权证错证更正申请表》中,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林业局复核后移交林业服务中心进行更正。
(2)由集体持证经营的,不再重新进行外业核实更正,只允许对界线、面积、附图之间相矛盾的地方进行更正,由村民小组提出《林权证错证更正申请表》,村民委员会审核后上报乡(镇)林业站,乡(镇)林业初审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林业局复核后移交林业服务中心进行更正。
(3)插花在国有林内的自留山错证更正程序与个人持证经营的申请程序相同。
四、更正管理
1、更正后的林权证宗地号不变,在原错误页的注记栏内标识“该宗地有误,经校正后转移到××××页”或“该宗地有误,经校正后转移到××××号林权证××××页”的字样,字体统一为横排的“方正小标宋简体二号”字。
2、林业服务中心要备份未修改前的所有资料,注明“因××××年××月××日作过修改,此页无效,以修改后的结果重新认定”的字样,字体统一为横排的“方正小标宋简体二号”字,林权证上加盖“已修改更正”和经办人的图章,同时由林业服务中心发出更正通知,分别通知乡(镇)林业站和村民委员会对相应档案资料进行更正。
3、国家统一的林权证颁发后,存在林权证面积、界线等错误情况,在未进行更正以前,林权证的使用一律以证上面积为准进行采伐、流转、评估等生产经营活动。
五、附则
1、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的林权证更正结果无效,在林权证错证更正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其它行政、刑事案件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
2、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3、本办法由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林业局
二○○九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