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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lzp048     提问时间: 2010/8/17 9:11:10
邮箱:lzp048@126.com
问题:
 

请问专家,林权证中的“四权”分离发证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0/8/17 16:40:48

http://www.wudily.com/jtlg/ShowArticle.asp?ArticleID=86

91、同一宗地内林地、林木“四权”分离的,以哪个权属作为发证的依据,林权证发给哪个权属的所有者?                       

答:对林地所有权,其中林地所有权为国有的不需发证;林地所有权为集体的,林地所有权证发给归属的集体经济组织。                       

对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其中在国家所有林地范围内的:                       

 ⑴国有单位使用,并拥有该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证发给归属的国有单位;                       

⑵本次林改前,国有单位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转给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受让人)的,受让人要求登记发证的,应按合同约定予以登记发证。                       

⑶国有单位将林地承包给内部职工经营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按合同约定,暂不发放林权证。                       

对在集体所有的林地范围内的:                       

⑴自留山、责任山(含家庭承包山,下同),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证发给自留山、责任山所归属的农户。                       

⑵单位(含国乡联营)和个人依法经营的集体山林,按合同约定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归属发证。                       

⑶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形式经营的,根据通过的村组林改实施方案或协议,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为村组集体的,林权证发给集体经济组织;为股份公司或单位的,发给该股份公司或单位;为各户共有的,林权证发给共有农户。                       

⑷本次林改仍保留为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集体山林,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证发给集体经济组织。                       

⑸本次林改前,农户将自留山、责任山转包、出租给其他单位、个人,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按合同约定,但受让方要求登记发证的,只登记发放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证,林地使用权证发给原农户。                       

⑹本次林改前,经发包方同意,农户将责任山转让给其他农户的,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按新的承包合同约定,林权证发给受让方。                       

⑺自留山、责任山已国乡(户)联营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按合同约定,但国有林场要求登记发证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证登记发给国有林场,林地使用权证登记发给自留山、责任山归属农户。                       

⑻本次林改前,经乡村组织同意,在他人抛荒的自留山、责任山造林,形成“谁造谁有”的,当事人双方应按政策规定,补充和完善合同,明确林地使用权、期限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但造林者要求登记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证登记发给造林者,林地使用权证登记发给自留山、责任山归属农户。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10/8/17 21:03:43

中共中央文件(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2003年6月25日)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10/8/17 22:00:53

我国有关林权的现行法通常把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简称为林权,林权作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林地承包经营权与林木采伐权等财产性权利。

1林地所有权权利人 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林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在我国农村,林地资源集体所有,各地基本上沿用“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生产队为后来的村民小组代替。实际上,林地所有权有的村庄是在村集体,有的是在组集体。关于村民对林地所有权的认知,认为在承包(拍卖)期内属于自己的,可见他们对于林地所有权是模糊不清的。由于村民对林地所有权的理解不同,因而其经营思路就会有很大区别。例如,一些村民认为林地是自己的,在林地使用上,就产生了一些超越权限的利用方式,比如改变林地的林业用途,擅自改为非林地。对于林地所有权的确权,一般是根据在改革开放之初的1982年林业“三定”时已经签订清楚的“山权”单位,现在林权登记时确定林地所有权,一般是根据“三定”时的权源,给予林地所有权权利人进行林权登记发换证。

2林地使用权权利人 根据林地有偿使用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国家或集体林地都必须与林地所有权权利人签订林地使用合同,取得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荒山、荒地等林地使用权,并在林地上营造林木,擅自侵占国家或集体林地所营造的林木,不能简单地认定归个人所有,必须在与林地所有权权利人签订合同,取得相应的林地使用权,确定双方责权利,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应当支付林地使用费,村民使用集体林地使用费的标准和支付形式原则上由村民民主协商确定,但当地政府有规定的除外。依据合法的林地使用合同,才能拥有林地使用权。一般情况,林地使用权是随着林木所有权的改变而发生变化。但也有存在林地使用权与林木所有权分离的情况,只有林地使用权,没有林木所有权。比如承包管护经营村集体的毛竹山,毛竹林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承包期间不能掠夺性经营,承包期满应按承包合同约定每亩保留一定数量一定质量的毛竹归还村集体。

3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权利人 国有宜林荒山由国有单位造林,或由国家提供资金单位或个人承包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国有宜林荒山由单位或个人自筹资金承包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权归承包者所有;以合作、合资等形式造林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国有宜林荒山由单位或个人租赁、购买使用权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权归租赁、购买者所有。  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由集体经济组织营造或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资金单位和个人承包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由单位和个人自筹资金承包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权归承包者所有;以合作、合资等形式造林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由单位和个人租赁、购买使用权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权归租赁、购买者所有。  村民在自留山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权归村民所有。已划给村民造林的自留山,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决定的期限内未造林,由集体组织营造的,其林木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通过合法途经,比如投标、或者他人转让,获得的林木,其林木所有权归中标者所有。

4森林或林木使用权 林木使用权一般跟随着林木所有权变化而变化,也就是有了林木所有权就拥有了林木使用权。也有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分离的时候,那是林木所有权权利人通过某种形式把林木使用权转让给他人,比如村民某甲把自己种植的果山,承包给某乙经营一定年限,到期把果山归还某甲,这时林木所有权还是某甲,林木使用权已经发生变化,同时林地使用权相应发生了变化,林木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相应归某乙。综上所述,在林权登记时只有多问多了解情况,认真核实林权权利人提供的权源材料,才能做到准确无误确定林权权利人相应的权利,给林权权利人应该享有的法律保护。


 

回复专家:步兆东,回复时间:2010/8/18 13:56:06

具体请向当地林业局林政资源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