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984年与某村签订了一项国有、
集体山林委托管护承包合同。承包年限为四十年,于2024年期满,承包面积是五十亩。当时林地概况是幼林,主要树种为杂木,其中林地荒山是十一亩。(山上村民在七十年代都已经搬迁到山下)在2001年,该村又在我承包的五十亩山地里划出十五亩承包给本村另一村民,并且该村民通过县林业局又办取了林权证。我认为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我找到村委会,他们的答复是:“你当初办的是管护承包合同,你只能管护,我们村可以跟其他人再办承包合同,况且这十五亩是那一村民的自留山地。”据我所了解该村是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搬迁到山底下,国家重新给村集体划了地。
我想问专家:1.我在山里承包的五十亩难道真是他们的自留山地吗?
2.现任村委会只承认我是个管护合同,可这么多年来没有任何人给过我管护费用。
3.我这个合同难道真的只是管护合同吗?别人谁想进入我的五十亩地里搞承包都可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