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云南三木(集团)有限公司采伐 队
乙方: 县(区) 乡 村 等人
因甲方云南三木(集团)有限公司采伐 队生产需要,根据乙方 县(区) 乡 村 等人申请,并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决定,由乙方承包甲方 年上(下)半年度 伐区, 林班 小班林木采伐工程。
为完备手续,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定以下条款,以利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 基本条款
一. 为保证本合同的工程质量、进度及有效性,乙方必须在定立合同的同时,按2.00元/立方米缴纳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工程结算时一同退还。
二. 预计采伐松原木 立方米,采伐定价 元/立方米;桦原木 立方米,采伐定价 元/立方米;其它原木 立方米,采伐定价 元/立方米;杂木杆 万根,采伐定价 元/根;薪材 吨,采伐定价 元/吨。预计工程总造价大写 万元(小写 元)。
三. 采伐作业期限自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竣工,乙方必须按质、按量、按期完成,若逾期,则甲方按前三天(含第三天)每天200元/天,第四天起(含第四天)每天500元/天对乙方进行处罚,(处罚款从乙方保证金或工程款中扣减),直到工程竣工之日止。
四. 甲方派出技术人员进行伐区管理,乙方在采伐作业过程中必须服从甲方管理人员调度安排,如不服从,甲方管理人员有权停止乙方工作,且不予乙方结算采伐作业工程款。
五. 在乙方作业期限内,甲方技术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作业区进行产品质量、伐区作业质量及安全生产检查或抽查,并做好检查记录,达不到作业质量标准的,根据本合同第二条一至六款分别做出处理。
六. 乙方在采伐作业过程中必须坚持合理采伐、安全作业的原则。严格按指定地界,核定的采伐强度及采伐量进行采伐作业(择伐伐区按《伐区作业设计说明书》中所设计的强度及数量进行采伐,不得超强度、超限额采伐),严禁越界采伐,超强度、超数量采伐,误差控制在2%范围之内,否则,甲方不予结算采伐作业工程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森林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的由有关执法部门追究乙方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第二条 质量约定
为了提高乙方采伐作业的安全性,严格采伐作业技术规程,提高采伐作业质量,降低木材损耗,特作如下约定:
一. 进行采伐作业的乙方所有工人,必须进行采伐作业安全知识和采伐作业技术规程的学习培训。
二. 合理放树作业:
①采伐作业中,要严格遵守“应伐不留,应留不伐”的基本要求,应伐不伐或应留不留的,甲方按20元/株的价格对乙方进行处罚,(处罚款从乙方保证金或工程款中扣减)。
②根径在26厘米以上的目的树种放树、造材必须使用油锯,禁止使用斧头砍伐,且伐桩高不得超过5厘米,否则甲方按20元/株的价格对乙方进行处罚,(处罚款从乙方保证金或工程款中扣减)。
③ 严格放树作业程序,尽量减少牛吃水的树倒方向(路下材除外)。放树时一定要按照据下楂 抽片 挂耳子 锯上楂 加楔 留弦 继续锯上楂,直到树倒的放树顺序(抽片厚度、深度,留弦的形状、大小以及挂耳子深度必须满足实际需要)。否则,造成抽心或劈裂的,甲方按20元/株的价格对乙方进行处罚,(处罚款从乙方保证金或工程款中扣减)。
三. 合理造材作业:
①乙方必须配备专职量材员一名对原条综合评定、合理规划,遵循“先造刨切材、优质材,后造普通材;先造长材,后造短材”的原则进行合理的造材,最大限度的提高经济出材率。若出现优材劣造,长材短造,好材带坏材等不合理造材,造成木材降等或木材损失的,甲方按20元/筒的价格对乙方进行处罚,(处罚款从乙方保证金或工程款中扣减)。
②乙方在合理造材时必须锯口平滑与原木纵轴线垂直,不得倾斜, 锯口偏斜超过3厘米的,甲方按10元/锯口的价格对乙方进行处罚,(处罚款从乙方保证金或工程款中扣减)。
③原木长级允许公差+4厘米,严禁长级负公差。若出现长级负公差或者长级正公差超过5厘米,甲方按10元/筒的价格对乙方进行处罚,(处罚款从乙方保证金或工程款中扣减)。
④原木打枝要贴平树干,枝节直径在3厘米(含3厘米)以上的,打枝后的支节高度不得高于0.5厘米,要求削皮的松原木(其它原木不要求削皮)严禁削花皮。
四. 集材必须合理、规范、干净、及时。已经造材的原木必须及时集材装车,否则造成两端头炸裂或锯口变色导致木材降等,甲方按20元/筒(锯口)的价格对乙方进行处罚,(处罚款从乙方保证金或工程款中扣减)。
五. 乙方在装车作业时要与驾驶员团结合作,装车必须安全、迅速,装料整齐稳固。若在进行装车作业时,由于种种原因造成车辆损坏或者其它事故,由乙方自理。
六. 伐区内林道的养护由乙方处理。
七. 伐区清理:
伐区作业结束后必须及时进行伐区清理,整个伐区平均每公顷面积上不得遗弃长度在2米(西南桦1米)以上,小头直径在10厘米以上的木材超过0.1立方米,否则必须进行返工,所有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伐区清理完成,甲方有关人员对整个伐区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由甲方出据《伐区作业质量合证明》并由该采伐队队长签字认,以此作为工程款的结算依据。
第三条 安全生产及工具物资管理使用
一. 开工前乙方全部人员必须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在采伐作业全过程中,所有伐区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帽,保证人身安全。若采伐作业中,发生伤亡事故,乙方必须及时报告甲方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控制事态扩大。
二. 乙方必须按《木材生产技术操作规程》(附件)进行林木采伐作业,违反《规程》造成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由乙负责。
三. 乙方进入伐区后,禁止带火种进入作业区,严禁边抽烟边作业,工人生活用火要有专人看管,防范森林火灾。一旦出现火情应及时报告并组织扑救。
四. 乙方作业区有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路经过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全作业,若造成损失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五. 乙方在生产过程中要随时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要不定期组织学习《规程》,做到安全生产天天讲,《规程》人人知。
第四条 付款方法
根据合同额定采伐量和乙方实际作业进度,乙方可向甲方借支生活材料费,工程竣工后凭甲方填发的《伐区质量合格证明》,贮木场验收单以及各木材加工车间验收单证汇总结算林木采伐作业工程款。
第五条 以上条款,甲乙双方必须共同履行,如有违约,由违约一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本合同一式四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分送有关部门。
附:《林木采伐操作规程》一份
《木材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一份
立合同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二00 年 月 日 二00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