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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通直圆满
提问时间:
2010/6/18 10:08:33
邮箱:
qzp4888@yahoo.com.cn
问题:
专家好:我在参加林改工作中发现一个政策问题需请教,某村委林场,是上世纪70年代抽甲、乙两村小组的林地组成,而整个村委有五个村小组,在林业“三定”时,发了村委林场的林权证,现进行林改,实行均山到户,均山到户是分给甲乙两村小组还是分给五个村小组?
回复专家:
吕玉奎
,回复时间:
2010/6/18 18:07:29
应该尊重历史,发给甲乙两村小组。
回复专家:
周贵龙
,回复时间:
2010/6/18 21:00:53
以发给甲、乙两村小组更为妥当。
回复专家:
步兆东
,回复时间:
2010/6/19 6:28:45
尊重历史的同时,协商处理!
回复专家:
夏芬
,回复时间:
2010/6/19 16:09:30
尊重历史的同时,协商处理!
回复专家:
张连翔
,回复时间:
2010/6/19 16:44:34
应该发给甲乙两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