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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laodage     提问时间: 2009/11/7 14:37:26
邮箱:07763456@163.com
问题:
 
我是广西百色市某县的村民,1984年经村民小组同意,划分山地让我开荒种树至今.可即将林改,村民说我的孩子都外出工作,要重新分山,可有依据?我该如何办?如果我不同意重新分山呢?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9/11/7 14:45:30

 
 

有关林改政策依据请参考http://www.dzxlyj.gov.cn/a/d0/446$15.html林改政策问答。

 
东至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2008年6月20日
领导小组办公室    
【编者按】我县林改工作已全面展开,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地均碰到了一些难以准确把握的政策性问题.我们通过收集、归纳、分析,并专门邀请从事涉农法律法规政策研究、具有丰富农村工作经验的专家顾问进行审查把关,形成了如下指导性意见,现予以印发。
 
林改政策问答
 
1林业“三定”后承包户举家外迁,其留在原村民组的责任山、自留山如何处理?
答:1、自留山由原户主登记,也可由外迁户将山场进行流转后,对转入方进行确权登记;2、责任山应按照承包方(即外迁户)的意愿保留其林地承包经营权至2050年或者允许其将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进行流转,而不应当强行收回原承包的林地。同时,允许自留山和责任山承包户通过协商途径自愿交回原发包方。
二、户口在本籍的成员全部死亡,只有出嫁女或工作在外地的儿女,原自留山或责任山如何处理?
答:1、可以确权给原户的法定继承人进行登记,也可以通过流转后以货币形式取得收益;2、可以通过协商,由原发包方对山场现有林木给予货币补偿后,原户法定继承人自愿将自留山或责任山交还发包方。
三、七十年代兴办的乡村林场,在林业“三定”时山权确定给了本村某一个或几个生产队,林权确定给了大队或村林场,本次林改如何处理?
答: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皖发[2007]11号)文件规定,村级、乡镇级集体林场应纳入本次林改。林业“三定”时有协议的,仍按照原协议确权发证;无协议或协议不明确的,由原山权所有人和林权所有人协商一致后,确权发证。
四、林业“三定”后,村委会或村民组将农户责任山或自留山收回统一造林或经营管理的,本次林改如何处理?
答:自留山和责任山因抛荒等被集体收回统一造林或重新组织承包造林的,要落实“谁造谁有”政策,发给林权证,并按原协议上的承包期限和比例分成;没有协议的,由集体组织与农户协商确定经营期限和分成比例;协议不成在一个轮伐期内,林木采伐后,林地使用权归还给原承包经营户。竹林、经济林的经营期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不超过30年。
五、林业“三定”时,将林权确定给某一经济组织(大队或生产队),而将山权确定给另一经济组织(大队或生产队),本次林改如何处理?
答:按林业“三定”所明确的权属和协议发证。对无协议的,经双方协商明确经营期限和收益分配后,按林业“三定”所明确权属发证;对林业“三定”确权后,林权方从未实施经营管理行为,对山权方已进行造林等实际经营行为从未提出异议的,按实际经营现状确权发证。
六、责任山或自留山被集体收回统一封育管理多年,有的部分山场经采伐后演变成无林地,还有的山场被进行了流转。本次林改如何处理?
答:对责任山或自留山被集体收回统一封育管理多年,目前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如管理成效明显农户基本认同的,应与农户完善经营期限和收益分配的“反包”协议后,按现状确权发证;如农户坚持自主经营的,应适当考虑统一封管的成本投入并完善相关补偿协议后,还山于户。
对责任山或自留山被集体收回后进行流转的,虽不规范,但目前经营状况较好、农户基本认同的,经与原承包户补充完善相关协议手续后,按目前经营现状确权发证。
对责任山或自留山被集体收回后进行流转,并经采伐后演变成无林地的山场,如流转是通过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的、造成大面积农民失地的,应予纠正。
七、对农户责任山承包合同大部分遗失的山场,目前经营界线不清,群众要求重新划分的本次林改该如何处理?
答:经该山场所有原承包户协商一致后,可成立股份制林场,实行统一经营并分股分利;也可形成具体的分山方案,经所有原承包户同意后,重新分户勘定界线,既可分户单独发证,也可联户同宗发证。
八、对“一山两证”情况,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可否变更登记发证?
答:“一山两证”情况,原则上纳入山林权纠纷处理。“证据确凿”必须是双方共同认定,并形成协议确认。
九、退耕还林如何确权发证?如果实施土地变更,该如何操作?
答:《退耕还林条例》规定: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自行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由合同约定。
退耕土地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林(草)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
土地变更登记和调整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由各乡镇政府对林权登记申请材料审查上报县林改办前,组织各乡镇土地所和农经站统一按规定开展。
十、对无人管理状态的零星国有山场,一些农户擅自 “天窗”栽茶种树,林改时如何处理?
答:原零星国有山场托管协议均不完善,本次确权发证要求在原托管协议的基础上,要进一步规范合同,完善明确经营管理的权责利、经营期限和收益分配方式。对任何单位或农户未经批准擅自侵占国有山场栽茶种树的,不得受理其林权登记申请确权发证。
十一、 林业“三定”时,村民组划分的责任山,也签定了责任山承包合同,但未发到群众手中,林改时该如何处理?
答:对界线清楚、经营事实明确、并已签定责任山承包合同的山场,即使合同未发到户,也应当认可农户的责任山承包经营权,已被流转的情况可参照第六条处置。
十二、林业“三定”后,部分“绝户”山场被村民组指定给某户经营,该户也在山场上经营多年,林改时本村民组部分户提出要收回,该如何处理?
答:既为村民组指定经营,无论是口头安排还是当时立有文字依据,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均应视为一种契约形式,应予维护。但应区别于林业“三定”时以家庭承包方式确定的责任山,本次林改应先由现经营户与村民组完善承包合同,明确经营期限和收益分成比例协议,再确权发证。
十三、一块山场流转多次,如何登记发证?
答:先完善第一次承包经营户与土地发包方的承包关系,然后进行初始登记发证,再直接变更登记发证给最后的承包经营户。应将多次流转的合同依序收集、归档作为确权的附件和依据。
十四、林业“三定”之后,村民通过民主决策将集体经营的山林分山到户,是否有效?
答:应视为有效,程序不完善的应补办手续。
十五、本次林改如将集体林地分包到户是以什么时候的人员户数为标准?
答:应以所在地林改方案实施时在籍人员为准,具体日期由村民自主商定。
十六、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要求调整自留山、责任山,是否可以?
答:不可以。对林改前已分到户的自留山和责任山,未到承包期限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必须稳定不变,这是法定原则。个别确需调整的例外。
十七、自留山、责任山到户后,出现了你造我的山,我又造了你的山的情况,如何处理?
答:由自留山主和责任山主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相互协商、达成共识的原则,由当事人进行协商解决,并按协商一致的结果核发林权证。
十八、林业“三定”后承包户生活在外地,户籍留在当地,其原在农村的自留山、责任山如何处理?
答:承包户外迁但现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自留山、责任山稳定不变。
十九、户与户之间自留山、责任山面积悬殊过大,本次林改是否可以重新调整?
答:原则上不可以调整。林业“三定”后经过20多年的人口变化,户与户之间所占山林面积悬殊较大,只要林业“三定”时分配是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操作的,应当予以维护,不允许重新进行调整。
二十、如果林地所有权属于村民组,村民组把林地发包给农户,签订合同时村民组没有公章,怎么办?
答:所指林地所有权属于村民组,其实是该村民组集体所有。经村民组村民大会通过后发包,合同上该村民组组长两人以上签字并说明具体情况,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


 


-------------------------------------------------被 rcxlyjlyk 修改于 2009-11-7 15:14:36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11/7 15:30:06

对林改前已分到户的自留山和责任山,未到承包期限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必须稳定不变,这是法定原则。个别确需调整的例外。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9/11/7 21:48:09

按政策--谁栽谁有,你栽的树就该归你。

这里,有一个重要的概念--自留山、责任山,如果是自留山,是不适宜再重新“分山”的。如果是责任山,可在这次林改中,与其他人的责任山一样,一并明确使用期限。

但是,如果是你承包过来的,那么,林地使用权是有一定期限的,不可能无限期地归你使用,否则,村民的意见会更大。

即使重新分山,也不能无偿地把你栽的树给分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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