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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虞美人     提问时间: 2009/4/27 12:55:30
邮箱:53421128@QQ.com
问题:
 
 请专家帮帮我,这是我上周六发的问题:

有关土地法的问题,急需解决!

我在1981年21岁时由村委会分了几亩田,然后一直在家耕种,1989年后参加工作,1992年由于工作原因,我把户口调出城镇,家也一起搬出来了.临走时把这几亩责任田转给了三个人承包,农业税由他们交,但是我当时没有跟他们签定合同.92年至今,村里没有进行土地再调整.现在我退休了,想回去种种地,我能把土地收回来吗?有哪些条例可依.谢谢!

吕玉奎专家回复了我:二轮土地承包时你还在的话你可以要回土地,直到二轮土地承包期结束。

我也在网上查了二轮土地承包的定义。不能理解得透澈。我出来后土地没有再进行调整,就算有,也没有通知我.请具体点说明,如拿回,根据哪条例.谢谢!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9/4/27 14:39:56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是第二轮承包,一般都是从1997年起的,即说的30年不变,也就是到2027年不变。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间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只有在《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失去承包经营权,一般不因迁移、户口性质的变化而变化。但你所说的在1997年前(1992年)已经迁出,甚至转为了城镇户口,只要在第二轮(1997年)未取得承包经营权,肯定就没有权利要回土地了。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4/30 16:42:36

http://hi.baidu.com/zzllxx5168/blog/item/8cc4e6de315a535295ee3715.html

这是我的博客,请您查阅下述条款:

34、家庭承包期内,发包方能不能收回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是农村土地承包立法的关键条款和核心内容。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首要的一点就是,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原则上不得随意收回承包方的承包地,从而使广大农民真正感到他们承包的土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是有保障的,从而使他们在土地上进行长期投入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同时,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又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把这一规定作为原则上不能收回的补充。所以,除法律对承包地的收回有特别规定外,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方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家庭还存在,发包方都不得收回承包地。当然,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为避免已有承包地的承包方的继承人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允许发包方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35、为什么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如果全家迁入了设区的市,并且转为非农业户口,就可以享受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福利,即使失业了,也可以依照社会保障制度领取失业救济金或者补助金,如果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全家人均收入低于规定水平的,也可以享受最低收入保障,保证全家的生活。这种对象,如果不收回其承包地,就会两头获利,既享受城市居民的福利,又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还不能解决一部分新增人口的土地承包问题,产生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受益上的不公。但要指出的是,承包林地的农民全家迁入设区的城市后,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的林地,可以继续承包经营,也可以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36、为什么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后,发包方不能收回其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就是说,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后,发包方不能收回其承包地。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小城镇的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在农村如何建立适应我国国情和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体制,还需要深入研究。所以,这部分在小城镇一旦遇到工作困难,还是要回到农村从事农业生产,作为基本的社会保障。如果他们回到农村以后没有承包地可以耕种了,就会失去生活来源,搞不好会造成社会问题,影响社会安定。这里所说的小城镇,包括县级市、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以及县以下小城镇。


37、家庭承包期内,发包方能不能调整承包地?
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反复强调,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但在个别地方土地承包关系仍不够稳定。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承包期内发包方由于种种原因,通过行政手段频繁调整土地,造成人心不稳定,带来了不少问题。所以,《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这是一个基本原则,决不能动摇。但是,在30年承包期内情况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可能遇到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完全不允许调整承包地,恐怕难以做到。所以,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又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经依法批准可以调整。


38、如何理解和执行承包地的调整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这里需要把握的是:(1)特殊情形是指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后不要安置补助费、人口增减导致人地矛盾突出三种情况。(2)只限于个别农户之间进行调整。(3)调整只限于耕地和草地,不包括林地。(4)必须坚决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即首先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然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再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5)凡是承包合同已经约定不调整的,不能以其他任何理由调整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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