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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a2911339     提问时间: 2008/8/23 17:11:23
邮箱:a2911339@126.com
问题:
 
各位专家你们好!我昨天提的问题:“甲将自己自留山上的林木卖给乙采伐,口头说由乙办采伐手续”。我们在办案时认为,办林木采伐许可证应由甲办理,乙是收购林木牟取利益。所以,甲是滥伐林木行为,乙是非法收购滥伐林木行为。不知是否有错?望解答。谢谢!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8/8/23 17:56:29

不管买卖双方有无约定哪一方办理采伐证,主要是确认卖方有无砍伐林木的计划指标;所卖的青山是否已到采伐树龄期限;还有就是签订合同的期限进行分析确认犯罪主体。这是因为《森林法》第25条、26条、29条规定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严格实行限额伐,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具体做法将年度计划指标分配给林权单位,再由林权单位设计上报审批。不管买卖双方有无约定办理采伐证,都要以林权单位的名义(卖方)申请办理并提供林权证及森林年采伐指标,没有砍伐计划指标就无法办理采伐许可证,还有采伐树种和采伐的方式都有按规定而买卖青山都是以皆伐的方式,《森林法》第27条规定林木未达主代年龄的,不得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的树种,是否到达该采伐的树龄期限,没有到达采伐期限的不能批准采伐,也就是说无法办理采伐证。因此对于卖方明知无计划采伐指标或未到采伐树龄将青山拍卖给他人采伐,而无法办理采伐证,主观上有滥伐林木的故意,事实上也已采伐了林木,只是以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行为,这种合同就是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是无效合同。买方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无证而采伐,主观上有滥伐林木的故意,对此造成的滥伐林木,不管双方有无约定由那一方办理采伐证,都应追究买卖双方的滥伐林木罪。另外一种就是双方签订合同的期限问题,如双方签订的合同期限为三年内采伐完成,前2年没有计划指标,第3年有计划指标,而买方却在第一、二年无证采伐,且合同规定由买方办理采伐证的,就应追究买方滥伐林木罪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8/8/23 22:29:04

如果林木是由乙方采伐的,那它就无法脱了干系——滥伐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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